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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新闻之所以能受到如此强烈地关注,是因为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之先例,也为世界司法史所罕见。
该新闻中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被昌吉州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庭,检察院指控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如果罪名成立,几名被告将面临刑事处罚。
此案首先让人吃惊的是,这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单位。更让人吃惊的是,这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是一般的单位,而是一家中级法院。
法院审判法院,《今古奇观》、《拍案惊奇》了。
可细看该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单位受贿罪”的犯罪特征。《刑法》387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的主审法官是这样评论此案的,他说:“虽然国家有这条罪名,但是至今尚未有案例,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从目前搜集的资料看,在国外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
此新闻一见诸报端,舆论一片哗然,不少评论说,这是一则惊天大丑闻。法院受贿,这还了得?
可在中国,法院受贿这真的就是开天辟地的第一宗吗? 真的就是绝无仅有、非常极端的个案吗?
还是在2004年6月23日,李金华在2003年度的《审计报告》中便曾经揭露过法院犯罪的大案:
2000至2002年,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审计调查发现,锦州交行藏有大量的,并且其中一部分盖有法院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
调阅相关三家法院案号登记簿,查出重复的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经审计调查,2000年至2002年该行向交总行申报核销户数328户,金额高达63332万元,其中编造假案号346个,涉及贷款企业285户,金额53253万元。截至2003年末,交总行已批复该行核销户数212户,金额27239万元,其中有175户,金额21758万元是依据该行上报的假法律文书批准核销的。
这就不能不让人对天大呼:谁来审判法院犯罪?
如果连法院(市区两级三家法院)都黑暗如此,(幸亏这只是个案,)无法无天如此,我们还到哪里去寻找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此令人毛骨悚然的犯罪,竟然出自法院!犯罪的主体竟然是法院、地方政府和银行。
还有:
2005年6月28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上,公布了2004年度的《审计报告》。该报告中有这样一段:
“2000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枣阳支行在时任行长、副行长的操纵下,与当地政府、法院联手,编制虚假的贷款资料,将不符合剥离条件的29户企业贷款本息1844万元作为呆账违规剥离。对其中的18户企业,枣阳市法院出具了虚假的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这些裁定书全部由建行枣阳支行制作,法院盖章,案号、时间、内容均系伪造;对另11户企业,枣阳市政府出具了虚假关闭批复等,建行枣阳支行的债权确认书也均系伪造。在这29户企业贷款剥离前后,建行枣阳支行从中收回现金及实物资产720多万元,其中690万元隐匿账外,有502万元被转至个人名下。”
尽管什么地方都会有好人坏人,什么地方都不会铁板一块。道理是如此。可法院是个什么地方? 法院是手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法院是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如果连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化身都变成了犯罪集团,那么,我们的希望在哪里?我们的天空还有太阳吗?这个世界哪里是天,哪里是地? 哪里是光明,又哪里是黑暗?
于是,这个问题便油然而生:老百姓到哪里去告法院?到上级法院去告下级法院吗?那不是向老子告儿子,能有个“好儿”吗? 老百姓敢告吗? 老百姓能告赢吗?正是因为这样的现状,掩盖了大量的法院犯罪,使得法院的廉洁公正形象让人疑虑重重。
对于法院犯罪应当比任何一种法人犯罪的监督都要更严厉,而我们的现状恰恰相反。这能不让人忧心如焚吗?
郑重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法院犯罪调查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法院犯罪的法院犯罪审判法院,以实现法院犯罪的异地管辖,以保护检举人的人身安全,并使法院犯罪得到认真的调查和公正的审判。
当然,在此建议还只是建议的时候,对法院犯罪来加以审判的还只能是法院。就此案来看,审判一家中级法院还是一家中级法院,这就不能不让人担心审判的权威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审判的公正和法律威严的怀疑。
法院成为被告,法院审判法院,这在中国的老百姓眼里看到的是光明和希望,当然不是丑闻是美闻。
法院受贿是丑闻,法院审判法院,是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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