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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西安要收开瓶费”

(2006-04-21 10:06:45)
分类: 最新时评
  最近,西安各大媒体都以显著位置,相继报道了“西安拒绝自带酒水”的新闻,并将于今年上半年开始收取。
    酒店业“拒绝自带酒水”,即收取“开瓶费”之争,在中国己有多年,且己有定论。可另人诧异的是,在此次作出要“收开瓶费”的决策中,居然出现了西安市消费者协会和西安市物价局的名字。在这件事上,西安市开全国之首创。
    很可能,西安市消费者协会忘了这件事,我在这里为西安市消协提个醒儿:
  2005年,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声明,支持中国酒店业收取“开瓶费”。而中国消协奋起应战,说“开瓶费”违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可现在,西安市消协与中国消协对着干起来了。
    中国消协言之不谬,“开瓶费”因涉嫌将酒水与饭菜捆绑销售、强卖强买,而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请问,“拒绝自带酒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吗?此种收费符合《民法》四大原则中,首当其冲的“自愿”原则吗? 也就是说,这合法吗?强迫捆绑消费的“拒绝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仅此一条理由,便足以否定“开瓶费”存在的合法性了。
     在“拒绝自带酒水”背后,除侵犯消费者的“自愿”原则外,还隐藏着对“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践踏,在“开瓶费”背后,隐藏着酒店业的暴利。
    在该新闻中,西安市餐饮业协会会长林华钦说,收费严格限定在不超过“酒水自身的价格”,说得好轻松。即收费严格限定在不超过100%的范围。即,如果客人饮用一瓶自带的价值为1260元的“XO”,“开瓶费”的收费为“不超过”1260元。
    这算不算暴利?
    关于“开瓶费”,几年来,曾发生了多起消费者状告酒店的官司,2002年7月发生了在广州的,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开瓶费”案,该案判消费者胜诉。判令酒楼返还消费者20元的“开瓶费”。
    此后,又有了2005年,发生在浙江金华的,又一起消费者状告酒店强制收取“开瓶费”的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火锅城业主返还消费者王柏昌自带酒水服务费13元。
    该判决结果在浙江省餐饮行业引起了剧烈震动,王柏昌的胜诉,让消费者在法律上找到了酒店收取“开瓶费”违法的依据。
    此审判可视为对“开瓶费”一类案件审判的示范案例,并为“‘开瓶费’是否合法?”的争论划上了句号。
    此案的判决对因“开瓶费”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具有典型意义。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则,此审判为维权的消费者,提供了胜诉的保证。
    望西安市不要重蹈此覆辙,不要再犯此种己有前车之鉴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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