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8日,万众瞩目的风云人物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公布了2004年度的《审计报告》。
人们对李金华的期盼,人们盯着李金华的眼睛,甚至就像大汉王朝天子和百姓,盯着深入漠北屡建奇功的骠骑大将军霍去病的眼睛。人们就像大旱盼甘霖一样,渴盼李金华率领几千子弟兵深入敌后,直捣敌窠,杀敌无数,生擒敌酋,攻城拔寨,使敌望风丧胆,安疆定邦。
在李金华的《审计报告》中,我们又一次读到了似曾相识的、非常严重的法院犯罪:
“2000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枣阳支行在时任行长、副行长的操纵下,与当地政府、法院联手,编制虚假的贷款资料,将不符合剥离条件的29户企业贷款本息1844万元作为呆账违规剥离。对其中的18户企业,枣阳市法院出具了虚假的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这些裁定书全部由建行枣阳支行制作,法院盖章,案号、时间、内容均系伪造;对另11户企业,枣阳市政府出具了虚假关闭批复等,建行枣阳支行的债权确认书也均系伪造。在这29户企业贷款剥离前后,建行枣阳支行从中收回现金及实物资产720多万元,其中690万元隐匿账外,有502万元被转至个人名下。”
如此令人毛骨悚然的犯罪,竟然出自法院!犯罪的主体竟然是法院、地方政府和银行。
我们说“又一次”读到了“似曾相识的”非常严重的法院犯罪,这是因为此案让人想起,2004年6月23日,李金华在上年度的《审计报告》中所揭露的那起法院犯罪:
2000至2002年,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审计调查发现,锦州交行藏有大量的,并且其中一部分盖有法院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
调阅相关三家法院案号登记簿,查出重复的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经审计调查,2000年至2002年该行向交总行申报核销户数328户,金额高达63332万元,其中编造假案号346个,涉及贷款企业285户,金额53253万元。截至2003年末,交总行已批复该行核销户数212户,金额27239万元,其中有175户,金额21758万元是依据该行上报的假法律文书批准核销的。
在审计机关调查此法院与地方政府和银行的犯罪时,举报人竟被雇凶杀人,身中五刀,倒在血泊之中。
大胆如斯,凶残如斯,黑暗如斯,无法无天如斯!
读到此处,让人眼睛失明,两耳失聪!如坠冰窟。
这就不能不让人对天大呼:谁来审判法院犯罪?
如果连法院都黑暗如此,(幸亏这只是个案,)无法无天如此,我们还到哪里去寻找社会公平和正义?
尽管什么地方都会有好人坏人,什么地方都不会铁板一块。道理是如此。可法院是个什么地方? 法院是手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法院是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如果连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化身都变成了犯罪集团,那么,我们的希望在哪里?我们的天空还有太阳吗?这个世界哪里是天,哪里是地? 哪里是光明,又哪里是黑暗?
反黑除恶,当从法院始!
不要以为以上见诸《审计报告》的案件只是极个别的个案,不具有普遍性。仅从全国各地见诸报端的,法院拖欠工程款,法院制造假案,法院与公司勾结经济犯罪的案件,甚至法院与黑社会勾结的案件,不胜枚举。
于是,这个问题便油然而生:老百姓到哪里去告法院?到上级法院去告下级法院吗?那不是向老子告儿子,能有个好儿吗? 老百姓敢告吗? 老百姓能告赢吗?正是因为这样的现状,掩盖了大量的法院犯罪,使得法院的廉洁公正形象让人疑虑重重。
对于法院犯罪应当比任何一种法人犯罪的监督都要更严厉,而我们的现状恰恰相反。这能不让人忧心如焚吗?
郑重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法院犯罪调查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法院犯罪的法院犯罪审判法院,以实现法院犯罪的异地管辖,以保护检举人的人身安全,并使法院犯罪得到认真的调查和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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