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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万科旗下的万佳百货,在国内第一个喊出服务承诺:“购物3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事隔不久,修改为有条件退货,即设定了退货范围。随后,这种“退货”服务,风靡全国商业。没过几年,万佳百货被华润收购,更名为华润万家,万佳从此在地球上消失黛尽。
“退货”貌似十分合理,也得到众多消费者的拥护。事实上,商场只是一个卖场,是一个不需要承担生产成本责任的中介卖场,将“退货”风险有效的转嫁到供货商身上,强行对供货商提出“不满意退货”约定,暗地抬高商业的服务价值,供货商只能屈从。
说深一些,消费者前往商场消费,只存在简单的买卖关系,并不存在合约关系。退货手续办起来相对简单得多,商场顺水推舟将风险转移给下线商家,这是“打压别人、抬高自己”的霸王商业伎俩。
任何买家在购买房屋时,都是经过了大量的考量,才作出了“签订合同”决定的。合同一经签订,具备了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将受到法律保护,并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鼓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应进一步拓宽适用范围,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即所谓的大宗消费建议引进“消费冷静期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
言下之意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消费者随时可以单方后悔退房。这种荒谬的言论实质是对中国《合同法》的肆意践踏,是视法律、合同于不顾的违法行径。
大胆设想一下:一个竞争对手,在1小时内,恶意买断了被竞争的楼盘,被竞争楼盘将代理费付给了代理公司,并让销售队伍撤了场。没过几天,恶意购买者集体要求退房,使得竞争楼盘回到原点“零”销售状态。不是天大的笑话又是什么呢,法律约束力由此荡然无存,岂不是即刻引发出天下大乱了。
再设想一下:比如04年买的房子为7000元/平,06年,该楼盘二手楼房价涨到25000元/平,开发商实施“后悔权”,通知所有的买家,要求按03年的原价反购回收,此时,哪个买家愿意就范?岂不是又一个天大的笑话,而且这笑话闹的忒大了。
假设真如刘俊海期望的那样,实行“买房后悔权”,将要激化多少不良的社会矛盾?将要给交易过程增加多少损失和成本?将要给法院增加多少例退房诉讼?不但无法想象,而且荒谬致极。
刘俊海不攻自破的意识到“将后悔权制度写入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言论可能错了,不得不对外改口宣称“只是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不代表任何部门。”事情是非曲直、公道与否自有定论,刘之流的言论,充其量只是一场闹剧,是一则很搞笑的笑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