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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奖金才能领回失窃车 请车主状告保险

(2010-05-21 00:07:04)
标签:

法律

车主

奖金

土政策

车辆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付奖金才能领回失窃车 请车主状告保险

 

    杨光志

付奖金才能领回失窃车 <wbr>请车主状告保险

    东莞经济贸易学校戴立新老师的爱车在5月初遭窃,次日被警方找回。戴老师以为只要带上证件,就可以顺利取回自己的爱车,不料整整半个月过去,爱车依然被警方牢牢扣着。保险公司称要取回车辆,需要支付给警方4000元奖励费。待车辆取回,保险公司可以以其他方式报销。面对记者的疑问,警方表示:奖励费有据可循。(5月19日《南方都市报》)

 

    付奖金才能领失窃车的新闻常有,各地操作各异。其最大的争议点,便是那个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上面明文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这就是有据可循,但这个“据”,却是保险与公安二者两厢情愿内定的“土政策”,“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理当与车主一点关系没有,但规定的细则缺乏,使这个执行了多年的业内制度性奖金一般都操作成“车主先行垫付”,这才是很要命的地方,爱车失窃,车主是最大的利益悠关者,想早点拿回爱车,就不得不先掏那几千到数万不等的“奖金”。

 

    保险公司为什么愿意出这个钱?因为要将损失最小化。保险公司收益依靠各投保客户的保险金,赔付支出越多,保险公司的利润就越薄。所以与公安部联合下文,其实是对于警方破案的“悬赏”。车主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赔付越多,损失越大。但如果能寻回车辆,则可将寻回车辆予以拍卖降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就是调查破案。而破案之事,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警察内行,所以用“悬赏”来鼓励警察,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羊毛出在羊身上”。重赏之下有勇夫,公安机关看在奖金的份上,无疑对车辆失窃案的破案积极性要高一些。

 

    这下就清楚了,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与公安部门的职务行为,“合谋”弄出这个激励破案、降低损失的“补充规定”,却绑架了无辜的失窃车主。此“据”之合法性、时效性、操作性,均存疑问,有悖司法公正,有公权力被商业利益利用之嫌,也严重损害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公正形象,理当纳入废止清理的失效规章文件之列。

 

    为了加速这一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且理当过期失效的规章的废止,我觉得,应该鼓励车主较真,让“先行垫付”这一潜规则先废,理直气状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逼迫保险公司速向公安部门缴清自己承诺该支付的奖金,并请求在规定时限拿回自己的车辆,拿不回车,或者为诉讼所付出的人力经济成本,一并请求赔偿。法院对这种正当维权诉求应给予支持,如此,才能对这一有讳司法公正有损社会和谐的部门“土政策”形成有效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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