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自订规章的合法化路径堪忧
杨光志

备受各地消协和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可能在武汉“合法化”。昨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4月22日《长江日报》)
“谢绝自带酒水”是餐饮业潜规则,某些高档大牌的餐饮业从来都没有收敛过这种做法,并且,因为来此消费的很少有私人掏钱的主,崽卖爷田不心疼,你不让带也可,你让带收天价开瓶费我也掏得痛快,我图的是档次,面子,多花钱无所谓。可是,当声称“不差钱”的赵本山来到“苏格兰情调”时,他连原材料都带上了——这是节俭的消费者的做法,尽可能既顾到面子,又少花钱,而这种节俭消费者占全部消费者的比例,我想不会少。
所以,当武汉将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化”消息出来后,无疑会引来节俭消费者的愤慨。尽管现在餐饮业竞争已很充分,“用脚投票”能在客观上使卖方市场话语权强势,但这件事所显现的一个本质问题——行业协会自订规章的合法化路径,令人堪忧。
看看吧,规章是怎么出来的,居然是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联手推出的,这不是很牵强吗?这其中的消协,理论上讲,其实是消费者的自治组织,用来依法执行以消费者为主体、为上帝的维权制度,用来制衡包括餐馆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等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是帮消费者说话的一种行业组织。但现在,这三个互为牵制的协会,却沉瀣一气了?
这只能反衬出,其一,消协目前只是政府“安排”的一种半官半民组织,其民间特色很弱,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对于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它并不具备天然的卫护自觉。其二,基于第一点的分析,这个替餐饮业说话的所谓《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消协在其中基本上是“被列名”,没有广大消费者参与,不能代表消费者利益,可见此“规范”并无深刻的民主基础,因而也将不具备被政府和社会承认的效力。其三,依照国际惯例,譬如瑞典、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制定的相关行业规范,无不以“顾客是上帝”为圭臬,而《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却处处体现以餐饮业主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准则和法度。而一旦“有权拒绝”的赋权全覆盖于高中低档全部的餐饮行业,则必将使商家制定霸王条款的胆气大增,这显然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表现。其四,所谓“保障食品安全”,纯属借口,这个烟雾弹欺骗不了消费者,从诸多网友的跟帖可知,群众心里明镜似的,糊弄不了。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本身资源的获得不具有法定强制力,而是要靠其社会合法性去竞争赢得。所以,我觉得,在消协尚无力代表消费者说话的当下,类似这种《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出台,不可能赢得所有消费者的一致赞同,是不具备法定授权的行业自说自话行为,缺乏消费者自觉自愿的私权利的让渡,也就不能被公权利予以肯定。退一万步讲,就算餐饮业等协会自说自话拟出些这门那门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也只能是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规,当这个下位法规与上位法规冲突抵触之时,消费者仍然有权按上位法维权,在此,若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放弃“自带酒水”这一部分自己的私权利的话,这个“餐饮企业有权谢绝”就不能达到一个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黄金平衡点”,不能依此去实现行业自治。换成老百姓的话讲就是——废纸一堆,屁也不是。
对此,国家政府层面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该站出来纠偏,规范这种唯利是图而偏离了法律轨道的行业协会规章民间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不能让这种有悖买家卖家契约关系、有违消费市场和谐的霸王条款,想出来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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