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称“误读” “控烟”急了
杨光志

针对日前一条名为“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新闻,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表示,“是一种误读”。新消防法并未将商场和电影院列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只有江苏省这样定义,全国范围并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国大多数地区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中广网
9月27日)
“公安部消防局称影院内吸烟拘留5天系误读”,这话来得及时,因为,针对60年大庆特别时段,一些地方将违法惩处条款用到上限,是“安保时间”的必需,但严打一旦有了时间段的前提,便总有一些令人担忧的地方,比如,法规为特别时间段显现出了松紧不一的尺度,个人自由为特别时期的公共安全作了让渡;又比如,所有法规定义语焉不详之处,便有了各自的“地方定义”:严者如江苏,便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扩大化到“商场、影院”。
更加将事情变得复杂的是,事涉吸烟。围绕吸烟,争鸣声音从来没有停歇,烟民在插科打浑——“哥抽的不是烟,是寂寞”,非烟民们在呼吁——“干脆全民禁烟”,烟企与烟草商睁眼说瞎话,比如,在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立法听证会上,烟草商称——“二手烟基本无害”……争议进程包含了太多的博弈与妥协,控烟禁烟论者因相关法律缺位,此次希望借“新消防法”之力,将控烟进程加速,说白了,这部分公众,压根儿就没往“预防火灾”的消防需求上着想,而只希望能达到严控公共场合吸烟的目的,存在这样的法律借力与提取价值悄然转化,当然唯恐执行不力,别说拘留五日,便是拘留一年,最好放出来后已变作一非烟民,更让人喝采;而消防为防执法过头而及时纠偏,对控烟禁烟论者,无疑有援兵撤离、执法不解焦渴之虑。
当公共场合吸烟这一基本事实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定性理解歧异时,会产生执法的失准,公众也会产生可能受到畸重处罚、法律被误用的强烈心理焦虑,从时下民情与烟民庞大的现实来看,平心而论,公共场合吸烟,在时下的民意中,恐怕持“情有可原”认可态度的人不在少数,而认定“罪不可恕”者,必定是极少数;但另一方面,国际大环境压力却与日俱增,比如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要求明年过后便要达到100%室内无烟,中国已在某种层面作出承诺,因此,对于控烟,这是一件急不得却又不得不急的事情。
总之,新消防法,难承控烟之重任,拘留五日之“一律”,确有不妥当之处;而控烟禁烟,仍将在法律“真空”下艰难行进,公众需要有足够耐心,才看得到“公共场合百分之百无烟”的效果。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09/0927/00/5K661P76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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