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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人少打官司有利有弊

(2009-09-02 21:25:13)
标签:

法律

官司

物质奖励

当事人

吃讲茶

中国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劝人少打官司有利有弊

 

    杨光志

劝人少打官司有利有弊

    昨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消息,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对此,律师称,虽然有利于加速案件办理进程,但可能影响收入。而司法厅表示,这不是强制性规定,干得好可以给物质奖励。(9月2日《河南商报》)

 

    律师,本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主张及维护,同时,律师这一角色,应更多具有社会独立性和市场化意义,其从业操作依法行事,不能太多地接受省司法厅、省高院的具体指令性要求与物质方面的奖惩。但河南省高司法厅、省高院却建议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并视“调节率高”为律师“干得好”的一个标准,以“物质奖励”给予激励。这彰显的,仍是古代传统息诉为上,无诉便是“四乡安宁”的政绩思想,继承了我国“重人情,轻法理”、“和为贵,轻言利”的儒家传统道德基础。正如古语有云:穷死别做贼,冤死别告状。这种思想得以产生,很大程度其实是因为司法成本高昂,法律救济渠道不可靠,甚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百姓只好无奈地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过且过。

 

    按说,国外也有庭外调解,在一些国家,非诉讼性或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往往能解决80—90%的纠纷,包括进入司法程序也有法庭调解,调解成为代替诉讼的另一个选择,提供了在法律的严格界限以外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好处是低成本地息事宁人,以“和风细雨”将一些小矛盾纠纷劝服在萌芽状态;其副作用是模糊了原则,损害了权益,助长了关系。

 

    中国的民间或者黑道上,也有调解,一般称之为“私了”,在重庆称之为“吃讲茶”,由道上有头有脸的人主持,将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叫拢一起吃茶,中间嵌个“讲”字,便是“拿话来说”,这话,有现行法律底线,有公德良序,也有江湖规矩,比如关二爷面前的义气信诺,总之是让大家认可,道理有亏的一方最后便或言语道歉,或拿钱消灾,将梁子揭过。有的来得猛的,甚至还私下里“三刀六孔”以血还怨。

 

    调解的依赖力量,有时依据的是法律条文,但更多时候依据的却是社会关系,操作起来也许对弱势的一方不利。一方面,调解过程中,往往是谁占据社会人际关系、宗法威权,以及“能哭会哭”、会勾兑关系,谁就可能占赢面;另一方面,调解成功的结果,往往是以弱势一方让步为前提,或者文明修养高的人,“看在调解出面主持人的面子上”、“懒得跟恶人计较”,感性压制了理性,“让谅”损害了“公平”,老实人吃亏,结果往往调而不解,甚至积压矛盾。

 

    笔者认为,过份强调调解,并将其视为“正面的”工作成绩,反衬出中国普法进程的尴尬。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将使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法制理念、权利观念将越来越鲜明,人们对申诉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正义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正如秋菊打官司,“要个说法”的欲望盖过了要“作恶者”给予赔偿。

 

    因此,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前提下,鼓励公民敢打官司,多打官司,反而是我们时下更需要的,因为与其以和稀泥的方式维护一种表象的相安无事,使公众在“懒得吵架”的疲惫心态下过着并不优质的人生,还不如是非曲直法律原则面前论定,该怎样就怎样,让公民获得公平合理的人身权利、社会保障、财产公证、保险赔付……等等。如果人人都敢打官司、会打官司,只能证明公众的法治观念充分,维权意识觉醒,如此更能促进依法治国进程,达到我们想要的社会进步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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