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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判决  没有真正胜利

(2009-06-16 20:27:43)
标签:

法律

舆论

司法

道义

邓玉娇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邓玉娇案判决  没有真正胜利

 

    杨光志

http://blog.cqnews.net/attachments/2009/06/43878_200906162014261oBCR.jpg 没有真正胜利" TITLE="邓玉娇案判决  没有真正胜利" />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据人民网)

 

    邓玉娇案判决的结果是权力条子与民众愤怒的博弈与平衡,基本上没法律什么事,法律只为这种平衡来提供依据,当平抑民愤估计“料”还不足时,于是,加一勺子“心智障碍”——这案判得可真够辛苦的。

 

    作为一件刑案,最后的判决不是依法而是充分考虑了“社会效果”时,这样的胜利基本上是不能欢庆的。某些人在第一时间写出了评论称这是“道义对抗邪恶的胜利”,这话不错,但在一个重证据讲法理的法庭上,扯什么道义、邪恶,那还不如去井市上骂街,唤来天打雷劈?“道义”、“邪恶”这完全是道德领域的词汇,用以评价一个法庭案例,这只可作民意的鼓噪,而法律为此收获了一个优秀的判例了吗?没有!司法的独立地位因之而改善了吗,非旦没有,反而更让人担忧?

 

    笔者甚至非常极端地想像——倘若谁要是再掀起一波舆论高潮,说邓玉娇案如此判无罪,也不是司法的胜利,估计审理此案的法官们又得头大了,又得嘀咕了:这小老百姓也太难将就了,是不是再来个二审,改判三年吧?

 

    对该案思索得越深入,就越发看到法律地位的尴尬,而从“舆论作用”这一层面来为此案作一盘点的话,我觉得有正面与反面两种效果,会在此后影响我们的生活。

 

    其正面意义是:正义,要以让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邓玉娇案留给我们的启示。舆论的客观作用,是使该案没法隐身,没法暗箱操作。司法即使客观上受到了民意影响,仍然不是民意的错,而是司法不独立的恶果。所以,之前以中青报曹林为代表的评论,对舆论的多种阐释持不屑与打压姿态,然后让某些权力阶层得出一个错误结论,认为该案糅杂了太多民众情绪,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这纯粹是“司法有病,却让民众吃药”,若按此种推论,那是不是以后大家一议论某案,均有“干涉司法”之大帽来盖住呢——这种思维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

 

    所以,笔者主张,此后无论舆论如何深入参与监督案件审理,是不应该受到指责的,如果言论足够自由,则民意基本上是无法掌控的,你法律该咋判还咋判。提高司法的独立地位,不靠抵制“全民法官”,不靠取缔“舆论审案”,众口悠悠,靠封锁是不行的了。

 

    其负面意义是:法的刚性力受到损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案被无限放大,竟使从“无罪”到“死刑”的判决结果均成为大家猜想的可能。此案让“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效果得以张大,故而有可能使“闹大”成为平民打官司的一种武器。以后的官司博弈,有可能变成隐蔽真相与公开事实的舆论抗争。邓玉娇案,靠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几个符号——“官员”、“色情场所”……将案情闹大了,靠舆论的声援有幸地被判无罪了,这后面,更多的邓玉娇,会有这样的幸运吗?

 

    这只能说明司法病灶的真正原因并没有找到,没有根除,甚至这病灶,更以某种“丢卒保车”、“稳定大局”之案情之外的考量,而更深藏于我们国家的肌体,使同样的病终究还会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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