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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开出“后悔药”会否有疗效?

(2009-06-11 15:13:37)
标签:

后悔药

疗效

消费行为

消法

刘俊海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消协开出“后悔药”会否有疗效?

 


    杨光志

http://blog.cqnews.net/attachments/2009/06/43878_200906111501071Sgvc.jpg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检察日报》)

 

    天降一个“后悔权”,这于消费者是福音,体现了对买卖交易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它的积极意义无疑是巨大的,值得期待!网上搜索得知,瑞典、日本、美国、英国等都有相关以消费者为上帝的维权制度,可见中国也在逐渐同国际接轨,将以前不对等不平衡的买卖博弈天平向公平公正扭转。这足以颠覆了国人通常习惯的“离柜不负责,挨宰活该”、“最后解释权属于商家”的买卖惯例。

 

    但是,此后悔药真的好服,且有疗效么?

 

    其一,范伟能否不再受本山大叔“卖拐”忽悠了?亦即,后悔药治大宗买卖,汽车、房屋,而小件呢,有个交易额度为界吗?且按刘教授解释的,后悔权就是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那这“原则上”的原则、“一定期限内”的期限,可以定得更具体吗?何况,目前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交易行为,在此之前便有很多由卖家单方面天书般制定的诸多“绳索”,捆绑了购买者了,这后悔权与前面这些约束条款冲突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冲突了,又如何来权衡利弊得失,维护商品交换的契约精神,又如何体现上位权下位权的合理让渡、妥协与制衡,后悔权在这里有真正的“无条件”待遇吗?

 

    其二,真能有助于买卖公平么,在消协同消费者还同样是一根苦藤上的两个苦瓜,都还没有充分强势的博弈力量与渠道,简单来讲,连消协都还半官半民、身份尚且“二奶”般没个正经名份的背景下,会否后悔权只是消协提出来放在字面聊以自慰的一个概念,如同“国人义务教育权”之类一样,离深入人心且真正贯彻落实还有遥远的路要走,成本知情、定价听证、营销规范……等“前卫权力防线”连连失守,商家利润率成谜、顾客喊暴利、商家则哭穷的事屡见不鲜,广告欺诈很多时候成了商家、媒体甚至加上官方加上艺人合谋上演的闹剧,在这样的世态下,光靠后悔权不断“补位”,这场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只怕也难赢下来?

 

    其三,帮了买方,另一方也喊冤咋办?如何保证买方不拿后悔权所授予的“无条件退货”来折腾卖方;反之,正如房产商经常“假退房”制造楼市虚假繁荣,这后悔权,不仅只是维权“花瓶”,甚至还被开发商利用成演戏给购房者看的合法高招了?

 

    因此,可期待的“后悔权”,需要更多维权条款“友邻军”的多方支援,需要培育得相当成熟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来开疆拓土,需要消协自身迅速壮大成长,真正成为消费者可以依赖的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管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有了这些“药引子”,“后悔药”才有可能具备疗效。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9/0610/05/5BE2Q6VQ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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