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敛财” 疑似挟丑闻以令财政
杨光志
http://blog.cqnews.net/attachments/2009/03/43878_2009032711113419wfN.jpg 疑似挟丑闻以令财政" TITLE="“消委敛财” 疑似挟丑闻以令财政" />
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日前,本报接到湖北一家企业的投诉材料,反映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对此,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推断有人伪造上述文件,冒充其官网对企业进行敲诈。(3月26日《新闻晨报》)
该新闻如果只看导读的上半部分,很容易将其判定为消委“挟消费者以令企业”,是那种典型的“权力自肥”,本该为“打假先锋”却做了“打假黑哨”,本该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却做了市场秩序的搅局者,本应为公平公正独立的裁判,却沦为金钱的奴仆,丧失了公信力……从该新闻的网民跟帖来看,诸如“寻租”、“套现”、“靠山吃山”、“权力裙带”、“腐败同盟”……等字眼铺天盖地。
但是且慢,研读这一句:“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推断有人伪造上述文件,冒充其官网对企业进行敲诈”。这中间其实有文章,看完新闻,尤其是分析了“消委将官网交给私人经营”、“官网与消委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消委干部鼓励记者追寻真相”这样的脉胳,笔者发现,这其实是对消委身份尴尬的一种全景式剖析,就消委的作为与态度而言,不像“挟消费者以令企业”,而更像是“挟丑闻以令财政”。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中国许多地方的消委,除香港等地外,大多还是一种民间团体身份,或者说是半民间半官方身份,而不是一个法定机构。因为其组织体制构成是群团性质,而行政隶属则“尚未独立于工商部门”,这样一个尴尬身份,使它的权力很受限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委会并不具备执法权,仅有“查询、调解”等权力,消委会自身的“无力”与“无权”同时也受困于一个很现实的窘境——无钱。正如新闻里说的,资金有限,而将其官方网站交给私人经营,且两者并无经济往来,那么,鼓励记者“追寻真相”就摆明了一种态度:其一,我是窦娥,现在因为自己没有经费去强有力地替消费者维权,反而被利用作一场诈骗案的受害者,这以后消委如何能公正运作,你财政上请看着办吧!其二、该敛财行为系有人假冒,与消委无关,我也需要维权,如果记者能追问出真相,那对我也是帮了大忙,助我度过一场信用危机。
如此一来,此新闻似乎更像是一件刑事案,需要警力的介入。如果简单地将板子打在消委身上,确实有可能造成冤案。而耐人寻味的是,湖北消委面临天大的冤情却也并无太大的伸冤渴望,只是鼓励记者追寻真相,这种痛感不强应该与消委的先天“生母”法定身份存疑、后天经济后盾乏力有关,凸现出消委的生存状态尴尬:消委既不能完全代表消费者利益,只是维权的一个摆设品,起一点情绪缓冲带作用;也不具备官家身份,其经费来源方面就有可能像小姨养的儿,缺少博弈的强势资本,不免要受大妈的歧视待遇。
而多数百姓,是将消委百分百认作是官方身份的,不管他有着多少短板软肋,不管是主动敛财或是被利用作网站赢利道具(这个只要追查出企业交纳的“会员费”流向何处便不难得知),总而言之,这件事在客观上,已将消委的公信力构成灭顶之灾,其负面影响,是一个湖北消委无法消除的,需要国家层面对于消委这种半官半民组织,从身份升级到经费投入全方位的改革举措才能完成。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9/0326/03/55A5D79J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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