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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窃车先付警察奖金  别陷警察于不义

(2008-09-09 12:20:54)
标签:

失窃

车辆

警察

奖金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领失窃车先付警察奖金  别陷警察于不义

 

杨光志

领失窃车先付警察奖金 <wbr> <wbr>别陷警察于不义

重庆孙先生失窃一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3天后就被成都警方找回,孙先生从重庆出发赶到成都,准备将爱车带回,不想没有这么简单——当地警方告知: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要想领车,须先支付车辆盗抢险保险款的20%作为追回被盗车辆的奖金。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孙须支付6.17万元。对方告知,这笔钱由孙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次日,孙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也认可,双方协商:“奖金”由孙先垫付。(《重庆晚报》9月8日)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s/l/2008-09-08/013216248630.shtml

领失窃车先付警察奖金 <wbr> <wbr>别陷警察于不义
从新闻看,这件事处理得有章有据,但依然让公众舆论大哗。首先我们看,警方要求给奖金的依据,是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上面明文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据此,我们来理一理这奖金的来历与走向:根据《通知》,破案奖金由保险公司出,车主只是垫付而已,且这垫付行为是经过协商的,因为你想早点拿回爱车嘛。并且此前,如果投保过盗抢险的车主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对此失窃车应该已经先行赔付,孙先生并没有损失什么。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愿意出这个钱?因为要将损失最小化。保险公司收益依靠各投保客户的保险金,赔付支出越多,保险公司的利润就越薄。所以与公安部联合下文,其实是对于警方破案的“悬赏”。车主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赔付越多,损失越大。但如果能寻回车辆,则可将寻回车辆予以拍卖降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就是调查破案。而破案之事,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警察内行,所以用“悬赏”来鼓励警察,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下清楚了,这奖金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重赏之下有勇夫,公安机关看在奖金的份上,无疑对车辆失窃案的破案积极性要高一些。那些被盗车主,破案之后如果希望要回自己的失窃车,当然就应将原来领取的赔付款还给保险公司:车还是你的,破案奖金也不要你支付;若不想要车,就将追回的失窃车交给保险公司,任其处置——保险公司等于是用6万多元破案奖金,“赎”回一台三菱帕杰罗。

 

只剩下一个问题了,警察为何能拿这个奖金?按理说,公安局的破案经费、警察的个人工资均已由纳税人承担了,其出警还需额外收费,岂不是与“消防队收费救火”一样荒诞?一个由利益相关方联手颁布的“文件”,为公安人员颁发额外奖金提供的所谓依据,显然颠覆了公权的合法性。对于这个已执行了14年的“文件”,公众有必要进行一番“是否合法”的追问。不然,正如某些网友“心理阴暗”的揣想:会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盗贼与警察联手牟利,我盗车你破案,奖金大家对半呢?“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形象,一下变成“人民公安为人民币”了,这不是陷人民警察于不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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