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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功抵罪的“救命稻草”能让贪官捞吗?

(2008-07-23 20:16:35)
标签:

犯罪

腐败

公务员

救命稻草

贪官

贪污

抵罪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以功抵罪的“救命稻草”能让贪官捞吗?

杨光志

以功抵罪的“救命稻草”能让贪官捞吗?
    7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州花都区狮岭镇原镇长、党委书记黄桂财受贿案。据悉,黄案涉及金额为土地地价款损失约1.8亿元,以及受贿61万余元人民币和70万港元。庭审至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阶段,黄一度痛哭失声。称自己“对当地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经济发展都做出了贡献,这个案子也是我主动自首的,请法庭考虑我的情况还有我的认罪态度,能对我从轻处罚”。(《新快报》7月23日)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8/0723/03/4HGOI0HK00011229.html


    自己贪130万,而让国家损失1.8个亿,黄桂财之罪可谓大矣。贪官能升任到一定官职,除个别极端情形外,大多是对人民对国家有所贡献的,这样的贡献是否可以拿来抵罪减轻处罚呢?对此,我们可以看看之前的一些判例,譬如当年的红塔掌舵人褚时健,就因他缔造了红塔帝国,造就了一个企业多年的辉煌,最后多少也为他晚年所犯腐败罪作了一些抵偿——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以贪污受贿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之巨,仅获无期徒刑,随后改为有期徒刑17年。再看国外的例证,就在上个月,韩国现代老板郑梦九被首尔高等法院重审判决,判处郑梦九有期徒刑3年,但缓期5年执行,并允许他继续经营现代汽车公司。原因是现代公司掌握了韩国汽车市场70%的份额,法院对如此判决的解释是“郑梦九入狱可能会对韩国经济造成极大破坏”。


    在小说《非生理性癌扩散》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一个年轻学者谋害了一个癌症研究专家,如何判罪量刑?小说提供的解决方案是:法官判决被告人必须将从被谋害专家那里继承来的学术成果,接手研究,造福众生以抵其罪。类似的个案在现实中也有。至于在西方社会,常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参与者,因为与检方事前达成证据交换的秘密协议,以污点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大毒枭、或者涉案高官,从而获得轻判,这样的“交换”一直是受国家鼓励的。


    尽管有那么多看似可以援引的判例,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黄桂财的“以功抵过”说还是不能成立。这是因为:一、给褚时健定罪的一亿八千万元贪污受贿,主要是私分企业公款,在国企老总薪酬制度严重变形滞后的当年,他的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历史悲剧性;二、韩国郑梦九,其现代汽车公司属于家族财团企业,却在韩国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韩国政府无权替企业更换掌门人,却又希望保证国家经济不会因郑梦九入狱而陷入困境,法律的让步当属无奈之举。至于以“独家掌握的科研成果”或者“出庭秘密指证重大案件罪嫌人”为条件以减轻判罚,此类法律交换都有一个前提——国家因此得到的获益要大于按刑法上限判决的获益。


    而黄桂财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其犯罪形式是以公权谋利。与企业家和科研人员不一样,国家公职人员的贡献,与一个地方的制度政策环境、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紧密相关,把功劳归功于个人,产生这种想法本身就很可笑。因掌握着巨大的行政资源,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造成的后果要远大于企业家犯罪和刑事犯罪,所以在这一点上,决不能让黄桂财捞到一根轻判的稻草。譬如对胡长清、郑筱萸,法律最终判决“执行死刑”,立刻就让那些在任贪官员们的背脊上感到丝丝寒意,不仅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刚性,更体现了反对腐败的人民意志。笔者的结论是,从国家获益的角度来看,不给黄桂财创造“贡献抵罪”的判例,只有震慑犯罪的所获,绝无“法律冷酷”的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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