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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崇礼门被焚案比较中韩公务员问责制(补发)

(2008-02-27 21:09:35)
标签:

崇礼门

被焚案

中韩

公务员

问责制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近来几乎天天更新博客,忘记了2月7日一文未上博,补发于此)

 

 

从崇礼门被焚案比较中韩公务员问责制


杨光志


    近日,韩国的“一号国宝”崇礼门被焚震惊了韩国也吸引了众多国内有心人的反思,因一个老翁不满拆迁补偿纵火而导致的“一号国宝”被焚案,竟致韩国政府文化财厅厅长俞弘濬递交辞呈,首尔市长吴世勋向民众公开道歉--从中可以看出韩国公务员问责制度之严厉。而反观我们的官员,出了一个灾难事故,甚至是死了数十数百人的恶性大事故大灾难,也多是最基层最低级的一两个“芝麻小官”受处分了事,稍大一点的官,做做道歉的姿态,显显负责的派头,就足矣,且很多时候,这种无关痛痒的“姿态”“亮相”被演变沦落为“档责之箭牌”、“洗责的花枪”,甚至是新的政绩。譬如当年足球冲击世界杯输了,足协高官王俊生说“会负我该负的责任”,山西矿难,临汾市市长李天太说“愿接受组织任何处罚”,可就是不愿引咎辞职。最具可比性的有,我们曾有武当山遇真宫主殿被大火化为灰烬,孔夫子庙被大水冲毁,楼兰古城任由游客践踏破坏,等等,但此类事件都没有官员受处罚,最多的只有官员作作道歉秀而已,于是,国宝无端被毁,矿工血泪白流,球迷年复一年的伤心成为习惯……


    何以如此?这或许可以从中韩两国所采用的公务员问责制度的不同来找到答案。


    韩国是实行的是西方文官制度,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某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或者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该官员立即就会出来公开道歉,甚至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辞职,若该官员是中央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总辞职。可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正之风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


    而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所标明的引咎辞职制度,在现实中很难真正实施。诸如山西矿难最后有市长下台,辽宁西丰拘传记者事件也有县委书记下课,但都是被“责令”,是将赖在官位上的人强行撵走。责任官员对于责任能赖则拼命赖,官帽能保则死命保。出现这样的现象有两个原因:一因官本位思想,正如民众戏言:“入个党,出事了可冲抵几年徒刑。”说明了一些人的入党动机不纯,同样,现在一些人热衷走仕途的心理也是因为官位附着利益太大,官员所享受到的各种待遇和好处不由人不削尖脑袋钻营之;二因处罚无细则规定无法操作,官员对灾难事件应负怎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规定不明,以致稍不具体管的上层官员即便出来道一声歉,也颇有无辜、冤枉之感,对这些责任的惩处之前多体现在无关痛痒的集体负责而不是针对具体官位形成弹劾的机制,使制度没有内容徒具形式,对相关责任官员既得利益无任何触动,对同类事件“前腐后继”者无敲山震虎、以儆效尤的功效。

    可见,从严治政健全问责制度,极其必须且迫切!要做到这一点,不能期待那些恋栈官员们能忽然高尚起来,自觉地将引咎辞职升华为一种起码的政治良知和为官素养,只能依靠外力推动与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其内容应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公民问责制度,或者是民主的问责制度,由公民从下往上问责;二是建立日常问责制度。比如检查矿区安全、违法开采,你要及时了解,及时予以制止。我们所期待看到的显象是,让每一个灾难事件必须有一个至数个官员下课成为常态,而远景则是,树立“责任政府”的理念,推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问责制度,建设起真正意义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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