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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很可能于本周五被遣送回中国,这是一个很好的消息,但另外一个消息恐怕让痛恨贪官的人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加拿大方面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是不会遣返的,因此赖昌星之所以最后会被遣返,很可能是因为中国和加拿大达成了不判处死刑的约定,换句话说,赖昌星及时按时被遣返回国,面临的最高刑罚可能也只是无期徒刑。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类似荒谬的结果,走私数百万或者数千万的走私罪犯被判处死刑,而走私了数百亿(官方说法是530亿)的赖昌星却可以免除一死,甚至还可能在10多年后获得假释或者减刑,如果赖昌星能活到那个时候,没准可以在家里养老呢!如果真是这样,比起那些“小鱼小虾”来,这条大鲸鱼可真是活得够滋润的。
反思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列举不少,最主要的是中外刑法制度的不同,以及赖因为某些原因成功潜逃到了加拿大。刨除这些原因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可能容易被人忽视,就是中国的刑法中,对于无期徒刑(以及死缓)的实际执行是存在漏洞的。
经常听说某人运动以逃避死刑(前几年沈阳的黑道分子刘涌就是一例,要不是最高法最后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刘涌没准若干年后还是一条“好汉”呢),这是因为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刑罚上只差半级,但却是天地之差。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的罪犯,极少有两年后继续被执行死刑的,绝大部分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再逐步减为有期徒刑20年,而有期徒刑可以减刑到刑期的一半。这样大约需要14年左右(感觉上是2+2+10年,可能不完全正确)就可以获得假释的机会,而无期徒刑需要12年左右可以获得假释的机会,有期徒刑更短。随着现代人类寿命的增加以及犯罪平均年龄的降低,罪犯继续危害社会的机会在增大。
因此,晴空个人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罚中增加终身监禁以代替无期徒刑,具体内容为,判处终身监禁的人,不得获得减刑的机会,不得假释,从判决日起,终身在监狱度过。或者将无期徒刑可能获得的减为有期徒刑的机会取消。另外一种可能的方法,就是取消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或者将最高期限由20年提高到50年,这样可以提高重型罪犯的社会代价,遏制犯罪的发生。同时对一些特殊犯罪分子除常规刑罚外也应采取一些特殊的刑罚,如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分子,一旦犯罪,应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在出狱后,对其财产以及生活水平进行严格限制。
以上是晴空想到的一些刑法中个人认为还有待完善的地方,晴空不是法学界人士,如果有法学界人士能看到,欢迎讨论一下可行性。当然如果立法机关能从本文中有所提示,晴空就再高兴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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