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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犯罪成本增加到不能犯罪和不敢犯罪

(2006-05-22 13:01:53)
分类: 杂谈
刚看到新闻,山西左云矿难中,矿方秘密转移矿工家属隐藏矿工胸卡,隐瞒事故矿工人数。从法律上讲,矿主就是在进行一场犯罪活动,但其犯罪的成本可能很低廉,最多就是一些赔偿,或者因为安全事故关停矿,还有是罚款,最严重可能会判上几年。而犯罪的危害是造成几十个家庭的生死离别、几十个父母永远失去他们的儿子,几十个妻子永远失去他们的丈夫,几十个孩子失去了他们的父亲。几十个家庭就这么毁于一旦!
 
矿主是要抓的,相关负责人相信也难逃法网。但这个事件,以及其他许多类似的事件,不禁让我们反思,安全年年提,而安全事故不断,瞒报事故不断,如何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基本根除事故和犯罪的隐患?
 
晴空认为,让犯罪成本增加到不能犯罪和不敢犯罪是可以考虑的一条方法。矿主为什么敢于不遵守安全制度,为什么敢于瞒报事故、隐瞒人数?就是因为他们心里很清楚,其犯罪的成本是微乎其微的。为什么我们的很多安全监督人员对实际的安全工作只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这也是因为,即使他们犯了渎职罪,造成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成本与其可能的获利相比还是很轻微的。如果,造成一次有人身事故的矿难,不遵守安全规定的相应领导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假释),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遇难以及伤残矿工的补偿。如果,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的相应范围出现了人身伤亡事故,那么相应的监督人员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并一律按照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相信类似的报道会少很多,甚至绝迹。
 
当然,这只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做法,毕竟任何事故都有其偶然性和不可知性,矫枉过正也或许会造成无人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任何一种职业,都应该有和其利润和权利相相应的风险和监督机制,这样才能创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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