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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逻辑不清,“行政强拆”难消

(2010-12-17 09:03:24)
标签:

强拆

房地产价格评估

征收与补偿条例

杂谈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与现行条例和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最大亮点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土地财政”的现实使得地方政府实际成为房屋征收的利益方,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规避了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法理悖论。但其有一个前提:被征收人与地方政府(及其代理人征收实施机构)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如果地方政府的“裁判员”资格被取消后,作为“运动员”的地方政府依然可借助于关联权力对于“裁判员”(法院)的司法施加影响和压力,则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无异,甚至强拆过程中的暴力更加有恃无恐,公平仍是泡影。实际上,纵观频发的强拆事件,权力以“发展地方经济”、“全局意识”等宏大话语为借口,凌驾于法律之上,把司法当成强拆工具的案例并不鲜见。

      强拆之所以形成,主要原因是拆迁补偿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的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相对客观,对于缓解征收与被征收双方利益紧张关系,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但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虽然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但把被征收人选定价格评估机构办法的操作权反过来又付与地方政府,如同游戏规则由参赛一方制定,在权力强势背景下,无疑给地方政府操纵评估机构作出对自身有利的房屋价格留下了巨大的运作空间。

       避免行政权力干预和影响司法,是有赖于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体制整体推进的大命题。而由参赛一方制定竞赛规则的逻辑悖论则完全可以在条例中消除。只要是合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均可自由选定,不应受地方政府的限制。至于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高估价格,地方政府则可以诉诸法律,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文880字)

(彭联联)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01216/0001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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