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下午至8日凌晨在深圳市宝安区发生了一场袭击交警的群体事件,目前事件已平息。起因是一街道办工作人员在上路查黑车时砸死一摩的司机,死者家属误以为此次查车是交警部门组织,于是堵住交警中队大门,发生打砸事件。(据11月8日新华社)
看来此次深圳交警部门被袭,的确很“冤”,因为此次上路查车行动不是交警部门组织,砸死摩的司机的也不是交警。不过,产生这种“误会”的恐怕不止是这位摩的司机的家属,多数人一听说路上车辆查证,首先想到的是交警部门。人们哪里知道,连街道办工作人员也可以上街设拦截点,盘查司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各地的实施细则各不相同,除了交警外,在一些地方,巡警、城管、农机、路政等部门都可以上路执法,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甚至将这种上路执法权层层转让,动辄罚款,造成交通管理的混乱局面。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的清理整治,理应由交警部门负责,可实际上,城管部门也拥有这方面的权力。此次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办工作人员上路查黑车,是“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想必行动的组织方是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又联手街道办。执法权层层错位、转让,不仅执法的严肃性层层消减,在权力尾端的具体执法者其法律意识、基本素质也失去掌控,执法的目的也可能在实际操作层面被扭曲。事实上,此次事件中死亡司机并未与检查人员冲突,他是在驾车躲避检查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扔过来的对讲机砸成重伤而死。该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之淡薄、素质之低劣可以想见。
执法者犯法,导致人命案,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场悲剧原本可以避免,死者和行凶者都是混乱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的牺牲品。死者虽然属于无证驾驶,但他罪不至死;该街道办工作人员素养低劣,但如果他不被授予上路执法的权力,也不至于忘乎所以,砸死一个与他无冤无仇的路人。交警部门虽然“蒙冤”,但对于本部门职责内的事务如果能早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分清权责,而不是放任不管,也不至于导致悲剧,被人误解;城管部门获得了上路执法的权力,如果能强化管理,加强责任感,也不至于把这种权力随意转让,放纵基层的执法人员。而这些,都是深圳市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当认真反思的。(全文919字)
(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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