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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人权”,先要强化“罢免权”

(2007-12-10 23: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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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县委书记

用人权

制约

罢免权

民主监督

    县委书记岗位目前已经成为腐败案件多发的岗位。近年来,在安徽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原因多是因为卖官买官。从去年11月开始,安徽省委组织部开始在该省的五个县(区)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一年过去了,记者在定远、无为两县采访时看到,试点地正立足于制度规范,保证县委书记在规定范围内行使用人权,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据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制约、规范县委书记的用人权,需要完备的人事推荐、考察和表决制度。但是,用人权只是县委书记诸多权力的一种,用人权的失范来自于县委书记总体权力的膨胀,如果县委书记的总体权力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制约其用人权的人事制度也必然遭到权力的操纵和破坏,最后形同虚设。

    其实,各级党政机关对于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如1995年,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2002年7月,中央又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各级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县委书记凌驾于制度之上,按照个人意志安排干部去留升降。究其原因,是县委书记权力大,受到的约束小,县委书记可以随意控制、支配下属,而下属不能及时有效地监督、制约县委书记的权力。

    为什么一些明显违背组织原则的人事安排可以在县委书记的操纵下顺利通过?为什么在县委书记的人事腐败窝案中有那么多党员干部屈从于权力而不是与腐败者坚决斗争?不仅因为县委书记是地方领导的核心,在用人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对于县委书记的去留升降主要由上级组织部门决定,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却缺少发言权、表决权。由此导致下级党员干部对于县委书记的权力滥用,只能选择或者明哲保身,或者同流合污。

    我们知道,权力监督权力是事后监督,且难免带上人治的色彩;对于权力的民主监督才是一种过程监督,使被监督者时时处于被监督的状态。要限制县委书记的用人权,需要建立完善的人事选拔任用制度,而要保证人事选拔制度不被权力所凌驾、控制和破坏,先要把权力者的权力至于民主监督之中。县委书记管辖范围内的下级党员干部如何才能监督县委书记地权力?这就需要强化下级党员干部对于县委书记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使党员干部敢于对县委书记说“不”。

    对于县委书记,党员干部只有拥有真正的选举权和罢免权,才会拥有真正的监督权。如果县委书记主要由上级党委委派、任免,他们只需要对上面负责,而可以不对于下面负责,他们在管辖范围内必然是一言九鼎,再完备的人事制度也可以被绝对权力所操控。(正文1090字)

(彭联联)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71210/001040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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