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全拯为了挽救贵州山区一个3岁病困男童的生命,发动全校师生进行捐助,截至15日,全拯已募捐到26009元和2000多件衣服。不过,伴随募捐而来的不仅有支持,也有该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质疑:教师以个人名义在校园搞义捐是否合法?无人监督的捐赠是否有猫儿腻?全拯是不是在自我宣传,沽名钓誉?迫于舆论压力,全拯已经“叫停”了校园义捐活动。(据11月16日《东方今报》)
全拯的行为是为了奉献爱心,挽救他人的生命,为此他首先凑足了10000元送给生命垂危的男孩,在这10000元钱还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采取募捐的方式向全校师生求助。尽管全拯每收到一笔捐款都会为对方开具收据,以便日后“有据可查”,但他依然难以获得所有人的认可和支持,因为以个人名义进行募捐,确实存在如质疑者所担心的诸多漏洞。
我们知道,社会募捐根据目的不同分为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两类。公益募捐,指募捐人为实现某种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募捐,比如为希望工程募捐。非公益募捐是指以救助特定对象为目的而进行的募捐,全拯为挽救重病男童所发起的募捐即是如此。目前,我国对于公益募捐可以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而非公益募捐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片空白。
事实上,非公益募捐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单位或募捐人无视自愿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随意发起各种募捐活动使募捐变成摊派,损害了捐款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募捐活动与行为丧失了合法性质;非公益募捐方式可能募集到大量捐款,募捐行为缺乏透明度会使捐款者与特定救助对象无法获得必要的知情权,社会也无法对捐款的使用和去向进行有效的监督;募捐活动的泛化和失范,还可能导致募捐异化,成为一种名利双收的途径。
但是,非公益募捐一般是给予困难危急中的特定对象以帮助,对于这种募捐形式一刀切地怀疑、限制,会伤害社会良知,打击有识之士的扶危济困的道德热情,消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互助意识,同时还可能因募捐受阻延误时机而导致危急中的对象失去受助的机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悲剧。所以,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规,对于募捐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募捐者和捐赠人的爱心,减少因募捐引发的纠纷,让全社会“爱”得清白、“爱”得放心、“爱”得顺畅、“爱”得高效。(全文915字)
(彭联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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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071116/000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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