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市政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9.8036公顷,其中包括龙渊街道一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15.4228公顷。从县级龙泉市、地级丽水市到浙江省三级政府都认定这15.4228公顷土地为“未利用地”,对村民补偿仅为每平方米65元,遭到村民抗议。村民对政府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近日国务院最终裁决该地为“耕地”。(据7月11日《南风窗》)
这是一场地方政府与农民面对面的利益之争,在这场争执中,地方政府自恃强权,无视法律和农民的基本权利,到了指鹿为马、为所欲为的地步。明明在1995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政府是以集体土地的概念把这块15.4228公顷的土地承包给农民的,并且发了白纸黑字的土地承包证,可是政府征收该土地的时候,却认定其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希图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征用该地。而无视该土地为当地村民的“命根子”和失地村民将衣食无着的现实。
尽管村民赢了这场官司,然而其中包含很大的偶然性。假如村民4年的抗争缺少必要的经济能力支撑(龙渊村民为此花费10多万元),假如没有4名新华社记者把龙泉农民的抗争行动以内参的形式上呈至高层领导,假如代理律师不是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而是诉诸地方法院……案件的结果就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另外一种情形。
事实上,在近年来各地的“圈地运动”中,涌现出大量强制拆迁案件和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是政府强权对农民生存发展权的肆意践踏。政府可以调动行政执法、司法等各方强制力量对付抗争的农民,堵塞农民权利救济的正常渠道,使他们有苦难言、有冤难伸。龙渊村民4年上访,毫无结果,所有被强制拆迁的失地农民都有类似遭遇;龙渊村民之所以不向地方法院上诉,也正是鉴于“地方政府与法院之间的特殊关系”。
在大量的政府与公民的民事纠纷中,普通村民通过国务院行政裁决的方式获得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这只能是特殊的个案,“有点像摸彩票中了头奖”。要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普遍的保护,最终需要强化法治,限制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让公众能够通过正常的、可以普遍复制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正文840字)
(彭联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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