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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疑罪从有”

(2006-08-09 08:57:18)
 
7月27日获知“欣弗”的不良反应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却在8天之后才向外界公布,近日,《中国青年报》援引一位网友的质疑:相关部门是否在试图瞒报事故真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冀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定一种药品是否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有一套非常严格的规程,应该本着科学、严谨的精神在恰当的时间对外公布。(据8月8日《新闻晨报》)
“欣弗”是一种常规消炎用药,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必然危及大范围的公共生命安全,而且问题“欣弗”直接损害人的脏器,严重者使人衰竭而死。对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可相关部门从获知“欣弗”的不良反应报告到对外公布,整整延误了8天的时间,如果对欣弗问题的通报更快一点,多少生命可以因此免受戕害?!
即使直到目前,病人的不良反应与“欣弗”的相关性还没有真正查清楚。可见,问题“欣弗”对人体的损害机理,原因复杂。而按照“规程”查明原因,需要的时间恐怕难以确定,以不可预知的“规程”时间,应对十万火急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显然是对生命价值的漠视。所以,对于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应该是“疑罪从有”,也就是对于药品可能存在的问题宁可信其有。继而采取紧急的处理办法。当然,发布通报“会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然而,对于无价的生命来说,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干扰是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诚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要求“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可这里的“准确、全面”,不是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所谓“规程”把事故发生的原因彻底检查、研究清楚,完全掌握了问题的来龙去脉后才发布信息。传播学告诉我们,信息分为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准确性也是动态的、相对的,只有把这些信息前后连贯起来,才能反映问题的全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相关部门只能做到尽可能的“准确、全面”。
今年1月颁布并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可见,“预案”充分考虑到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动态性特点,强调了时间的重要性。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鉴定规程”为由,使“欣弗”事件的通报拖延了宝贵的8天时间,其背后即使没有瞒报的内幕,这种做法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正文1030字)
(彭联联  联系电话:13007319078) 
 

文章引用自:http://news.sina.com.cn/c/2006-08-08/052810656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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