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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商家利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属于商业欺诈,应该严管

(2022-09-20 10:45:53)

王学进:商家利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属于商业欺诈,应该严管

 

19日,有宁波市民在民生e点通反映:有潘火泗港菜场商贩),使用生鲜灯在出售臭猪肉,已经买到好几次臭猪肉了。还不能退只能我们买家倒霉。建议强制取消生鲜灯。20日中国宁波网)

该市民反映的问题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如我这样的老年消费者老眼昏花,很容易被生鲜灯误导买到臭猪肉、臭鱼烂虾。因为现在的生鲜灯制作工艺越来越先进了,灯光颜色可以根据食品种类定制。如淡红光源用于鲜肉类,可以增强鲜肉新鲜感;暖黄光源用于熟食和糕点,可以增强人们的食欲;绿光源用于蔬菜,可以让叶菜更新鲜;蓝光源用于海鲜,让水产更有鲜活感;还有中性光源,用于干货区,使坚果等食材更有光泽度

这些都是见诸用灯说明书上的,方便商家使用的同时,也恰恰为无良商家实施商业欺诈提供了方便,当然,也更容易让消费者上当受骗。

既然生鲜灯的“美颜”效果如此好,客观上损害了很多消费者的权益,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将其强制取消?就目前而言,强制取消于法无据。但鉴于生鲜灯应用十分广泛,有关被生鲜灯误导买到过期商品的投诉日益增多,有关部门可考虑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制定生产、使用生鲜灯方面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工商等职能部门必须加强针对性督查,某些商家是否存在故意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出售过期商品的行为。如查实商家有故意利用灯光视觉隐瞒商品真实信息的行为,则应被认定具有缔约过失。《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由此可知,如果商家采用光电科技手段掩饰隐瞒产品瑕疵、提供虚假质量信息,是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若商家实施了这样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换货、修理等若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商家还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所以说,买到臭猪肉的市民要求退货合理合法,接到投诉的工商部门不仅要支持其诉求,而且要对商家进行教育甚至处罚。

生鲜类食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关系食品安全,因生鲜灯误导消费的问题不容轻视,相关部门应该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对各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滥用生鲜灯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告诫商家不能用生鲜灯对消费者实施商业欺诈,督促商家适度规范使用生鲜灯,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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