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暴打男童的疑似精神病患者会受到惩罚吗
7号下午一则视频引爆了网络,视频中,一小男孩正在街边扫地,突然一男子飞起一脚就把小男孩踢倒在地,并不断跳起来踩踏其身体,之后拿起一旁的扫帚暴打小男孩,扫帚打断了,男子又拿起撮箕打。小男孩今年3岁,事发地位于延安洛川中心街。嫌疑人正在西安做精神鉴定。(5月7日《新京报》等)
视频截图显示,事发时间在5月4日,星期一。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四天,但由于当地警方一直没公布调查结果,真相到底如何仍不得而知。单从视频及媒体提供的零碎信息,基本能确定打人者的行凶手段极其残暴,令人不忍卒看。如果凶手是正常人,无疑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有消息称,凶犯可能是精神病人,目前正在西安接受精神鉴定。
假如鉴定结果显示,嫌犯确实是精神病人,警方又会如何处置他呢?这个事关法律定性。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假如鉴定结果为该嫌犯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暴打男童,其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没问题。
不过该规定后半部分显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假如鉴定结果与此符合,警方应对嫌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男童受伤情况及嫌犯手段的恶劣程度,酌情对其予以刑事处分。
据此可知,我国刑法是以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来作为衡量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的,即如果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不认为是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尚未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认为是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归结到本案,嫌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取决于嫌犯在施暴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施暴时嫌犯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丧失还是没有完全丧失,临界点在哪里,需要医院做出客观、科学的鉴定。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量,即嫌犯在施暴时既不是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又不是没有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在完全没有丧失和完全丧失之间存在一个没有完全丧失的状态,即存在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但不完全具有的中间状态,这需要医院做出精确的鉴定,然后警方才能据此对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丧失了部分能力,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嫌犯做出必要的处理。
鉴于此案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嫌犯施暴手段的残忍,笔者不希望出现这样的结果:因为一句笼统的托词,嫌犯是精神病患者,就对其网开一面,免予任何处罚,故此对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解读,供医院和警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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