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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基于“有罪推定”思维制定的的铁路陈规得改

(2015-02-04 08:27:50)

王学进:基于“有罪推定”思维制定的的铁路陈规得改

 

   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上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缘起是,5月15日,消保委接到陈伟(化名)的投诉:4月,陈伟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通过正常检票程序进站乘车,但因为车票遗失,出站检票不予通过,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杭州火车站不予核查,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随后,浙江消保委又陆续接到若干类似投诉,遂有了上述官司。(2月3日人民网)

消保委这次是真正站在了消费者立场,替他们维权了,好得很!但不知何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迟迟不肯立案。对此,上海铁路局回应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上海铁路局认为,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上述规定。

据此可知,法院迟迟不立案是因为该案很棘手,是按规定判,还是根据形势需要,按消费者诉求判,一时找不到答案,故拖着不予立案。不过,法院表态,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没有超出立案审查期限,在限期之内,法院肯定会作出处理结果。

那么,到时法院会怎么判呢?我当然希望消保委胜诉。因为法院有判原告胜诉的过硬理由和依据。

一是《规程》制定时间是1997年,那时还没实行购票实名制,为防止逃票、漏票和打击黄牛党,需要作出上述规定。但自实行购票实名制后,旅客在下车出站之前,已经履行了四道手续:实名购票、人、票、证一致的验票、闸机检票和上车后的人工查票,几无逃票可能,因此说,出站后验票大可不必。

二是既然设置了出站验票闸机,也应允许旅客“自证清白”。闸机不通人性,不让没票旅客出站说得过去,但验票人员通人性,懂技术和管理,当旅客出示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应该确认其买票了,准许其出站。而“铁老大”所谓的“在当前发达的科技下,短信和邮件均可伪造和转发,内容能随意编辑,铁路部门在查证这些证明信息时存在一定的困难”辩解理由,更是不值一驳。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有哪位乘客运用科技手段造假偷逃火车票。“铁老大”凭什么认定咱中国人就那么卑鄙无耻,不讲诚信?告诉“铁老大”,这叫“有罪推定”,是对全体乘客的污蔑。

 三是核查旅客购票会加大管理成本的说辞不成立。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目前在技术上没问题,这点连“铁老大”自己也不否认。既如此,那么在出站口放台电脑不就解决问题了吗?管理人员只需输入旅客身份证信息不就能识别其是否购票了?这又要多少成本呢?而且我多次亲见,有很多乘客来不及取票,直接拿身份证在进站和出站闸机刷一下就通过了,这又该做何解释?

恰恰相反,出站验票加重的是旅客的出行成本,几百上千人同时拥挤在闸机口,大包小包,手拉肩提,气喘吁吁,一个挨一个等着排队验票,既耽误行程,又耗费精力体力,外加尊严受损——旅客必须等着接受验票,以排除“逃票嫌疑的假设”。

说到底,为配合出站验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是基于对国民的不信任做出的,“铁老大”先入为主地认定中国旅客是靠不住的,总是爱逃票的,因此对丢失车票的旅客先做“有罪推定”,设定其是逃票的,故要求其全额补票。如此说来,基于“有罪推定”思维制定的上述陈规难道不应该改一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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