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必须严惩“吃空饷”者
(2014-07-23 08:54:41)王学进:必须严惩“吃空饷”者
有必要简单梳理一下该案:案发时间在2010年,刘彦民当时任职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后调任教体局长),其利用职权将刚入读河南师范大学不久的女儿刘晨宁安排进入该县教育局教研室,三年来,刘晨宁已领取财政工资和福利补助8.75万元。去年10月央广网河南分网报道此消息后,三门峡市纪委表示会严查此事,谁知大半年过去,等来的是这么个处理结果:只给了刘彦民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没行政处分,更没刑事处分,连“吃空饷”所得的8.75万元有否被追回也不说,对这样的处分结果,刘局长当然是大喜过望。不过,这一处理结果再次凸显了治理“吃空饷”的一大问题,即处罚偏轻。
轻处“吃空饷”者,刘案不是孤例,而是具有普遍性。如陕西大荔县副县长任教训,为正在上学的儿子办理了工资关系,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累计领取财政资金45096元,案发后,任教训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连个“严重”都没有。(2014年1月5日《华商报》)稍微严厉点的处分是免职,如山西省长子县教育局原局长李福刚安排儿子在教育系统“吃空饷”,被免职;湖北襄阳市襄州区财政局副局长罗世群将在高校读书的儿子安排进入区财政局“吃空饷”,被免职等,从未有哪位官员受到刑事处分。
此种处罚与“吃空饷”的性质不匹配,达不到震慑作用,也无助于根治“吃空饷”这一顽症。
“吃空饷”,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造成的恶劣后果看,性质都十分严重,论理,不但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还须进行刑事处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吃空饷”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与贪污公款无异,符合《刑法》上对贪污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说,对“吃空饷”者必须以贪污罪来定罪量刑,而不能仅仅以党纪处分或者免职予以重罪轻罚。
我非常赞同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申曙光的观点,他说,“‘吃空饷’是套取国家财政,是典型的犯罪行为。光是地方清理或者自查自纠,显然无法触及违规者的痛处。”申曙光表示,要想真正查处“吃空饷”问题,就必须站在惩治腐败问题的高度,在追缴其违法所得的同时,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2013年11月1日《华夏时报》披露,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治理公职人员“吃空饷”和解决超编用人、编外用人的政策措施,被明确纳入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接近人社部的人士表示,“在治理‘吃空饷’问题上,将会形成一个长效的问责机制,‘吃空饷’者、部门领导各应承担什么责任,都会有严格的规范和惩罚标准。”由人社部制定一个治理“吃空饷”的新政很有必要,在期待新政早日出台的同时,笔者更希望新政明确二点,一是将“吃空饷”定义为腐败,将其纳入反腐领域作为贪污罪予以严打;二是对那些利用职权安排子女“吃空饷”的官员,一律先免职,然后将他们交予司法机关,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