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中石化的“行规”有没有
3月11日的《新京报》官方微博转发了北京卫视的一则短消息,照录如下:乔某在2011年硕士毕业后入职中石化某下属公司采购部工作。工作不到一年,以“行规”受贿6万元。他把这6万元分成两份汇给了妻子和女友。被妻子发现在外养女友后,乔某被岳父举报。
因为语焉不详,“行规”云云极易给人这样的感觉:原来中石化还有受贿“行规”,看来乔某是被自己人给害了。为此,乔某所属的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EI)立马发表声明,称,乔某索贿受贿系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其在庭审中所说“行规”决不存在。
果真如此吗?我反复看了庭审录像,从乔某的陈述中得知,其所说的“行规”是指招投标中的潜规则。他的原话是这样的,他(指投标方)跟我说常务按照行规,我给你三个点的回扣。原来我不了解有这种行规,因为是第一次做这种项目,所以心中无措。不知道这些钱是我一个人所有,还是大家都有。案情是,乔某在参与某中石化外部炼油项目的动设备采购工作中,因为向上海某公司透漏其综合评审第一名的信息,按“行规”收受了6万元贿款。
SEI否定得了系统内部不存在受贿“行规”,但无法否认招投行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行规”。招投标行当中存在各种潜规则,此乃人所共知的事实。在此,我可以举出很多典型案例。这里权且只举其一。09年11月9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的欠款纠纷案,原告科技公司称,对方中标6.5亿的工程项目,理应支付尚欠的1600余万服务费;被告某建工公司否认接受过服务,曝出招投标存在“猫腻”,所欠1600余万是“好处费”。呵呵!“服务费”,说得好听,其实就是“好处费”,“回扣费”,亏原告还有脸为此打官司。那叫脸不要皮!或者说,潜规则已经升格为明规则,也即“行规”了。
所以说,中石化急于撇清自己,坚称不存在“行规”是没用的,你得拿出证据证明除了乔某一人,其他再没人在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没从“行规”中受益。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要不是招标方与投标方形成某种默契,用或明或暗的方式缔结起“行规”,哪还有“行规”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