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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广告鸣冤是法制社会之耻

(2013-08-01 08:07:58)

王学进:广告鸣冤是法制社会之耻

 

7月28日,沪杭高速嘉兴段出现了一个“南京政府偷拆房子,何时还我”的户外广告牌。下面还有几行小字:“南京鼓楼区政府租用我的房子办公,租金不付,反倒偷走物品、偷拆房屋,被国家信访局定性为违法强拆后,欺骗国家信访局:当事人已签字解决。本人上访五年无果,无奈广告鸣冤。”牌上还留了广告主人张海山的名字和电话。(7月31日《燕赵都市报》)

古有击鼓鸣冤,今有广告鸣冤,同为鸣冤,手段各异,此乃进步还是退步,自由看官定夺。在古代,击鼓鸣冤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原告只要受得了20下杀威棒,不管你再穷,贱民还是有望受到司法保护的,故此种鸣冤方式得到了广泛采用;在今天,击鼓鸣冤早已被信访上访替代了,除非极个别,访民还会因上访忍受皮肉之苦,大多是无须领受20下杀威棒了,此乃历史的进步。

 但无论是击鼓鸣冤还是信访鸣冤,都不能算是正常的诉求方式,只能说是法制不健全造成的一种畸形诉求方式。近年来,论者围绕信访鸣冤的是是非非已经说得够多了,我不想多说,我想说的是,上述广告鸣冤的横空出世再次佐证了信访鸣冤的不靠谱,这则短命广告适时地晓谕广大访民:信访之路走不通,即使走通了,也于事无补。

  应该说,张海山的上访之路走得还算顺畅。在得知房子被强拆后,张海山与表弟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后,被定性为违法强拆,否定了新鼓楼区当局给出的“误拆”说。但诡异的是,2012年11月12日,当张的表弟再次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时却被告知:“你表哥已经签字确认,钱都拿走了,你还来干什么?”在得到否定回答后,国家信访局领导称,“不太可能吧?江苏省信访局已经回复了我们,此案已经终结,江苏省对此案的终结文号是‘苏终备报{2012}040号’。”(记者未查到这份文件)原来,国家信访局被江苏信访局忽悠了。

   张海山的信访胜了还是败了?既胜又败。胜在得到了国家信访局的支持,败在赔偿款一分没得到。以堂堂国家信访局的权威居然保护不了访民的权益,一纸莫须有的终结文号就能将国家信访局的指示化解于无形,又怎么能让访民把维权的希望寄托在信访之路上?故张海山无奈之下,选择了广告鸣冤。

   广告是用来干什么的?三岁小孩都知道,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体向用户推销产品或招徕、承揽服务以达到增加了解和信任以至扩大销售目的的一种促销形式,它不承载鸣冤的功能。但张海山赋予了户外广告一种独特的功能,将自己的冤情通过户外广告牌广而告之,从而达到舆论围观的效果。现在看来,张的目的初步达到了,虽然广告第二天就被拆了,但经微博曝光,媒体报道,已经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效应。接下来,也许会出现广告主人理想中的一幕:信访解决不了的问题,广告鸣冤产生的舆论压力迫使鼓楼区当局迅速支付赔偿款。

   暂不论广告鸣冤这种诉求方式的对错,我只想说,广告鸣冤的出现表征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果法制足够健全,诉求渠道足够畅通,如张海山这样的维权者绝不会走上广告鸣冤这一步的。我希望,新鼓楼区政府和江苏省信访局不但要妥善地解决好张海山的诉求,更要从广告鸣冤这一反常个案中省察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正视群众诉求难的现状,除了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更要通过制度建设,将群众的诉求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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