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让我们从杨女士的回应中读懂三种常识
针对15日媒体报道中提到的李某某一案中受害人是“陪酒女”的质疑,受害人杨女士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并表示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纵然是妓女也有人权。(7月16日《京华时报》)
杨女士的回应掷地有声,令人动容。杨女士说得太好了,李家人指望坐实杨女士系“陪酒女”这点,为律师做无罪辩护提供量刑参考依据的梦想估计要落空了。其实,即便杨女士真的是“陪酒女”,也不可能改变案件的性质,正如杨女士所声明的那样,这是由三种常识所决定的。
其一,宪法常识。八二宪法有一大突破,即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首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公民的人权受到了宪法保护。人权有诸多种,对于女性而言,性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所以,杨女士说对了,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
其二,公民常识。人生而平等,自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将此庄严地写入国家文献那刻起,就成了全球的普遍共识,早已被当做公民常识为世人所铭记。“陪酒论者”之可恶,就在于传达了质疑者一种根深蒂固的阶层歧视。在李家人看来,凡是“陪酒女”都是风尘女子,与人尽可夫的妓女无甚两样。职责所系,“陪酒女”总会耍尽手段,引诱未成年人狂喝滥饮,直至人事不省,做下苟且之事。这么说来,李某某犯案原来是中了“陪酒女”的套,错在对方,理应无罪释放。所幸,杨女士不吃这一套,以一句“纵然是妓女也有人权的”声明,揭穿了持“陪酒论者“的险恶用心,旗帜鲜明地捍卫了“人生而平等”这一公民常识。
其三,法律常识。懂法的人都知道,即便受害人是“陪酒女”,只要违背本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法律的意义上都属于强奸;就算是妓女,只要违背个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按法律论,也当属于强奸。因为,法律需要定性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
杨女士“纵然是妓女也有人权”的声明,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即违背妓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就是侵犯了她的人权,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官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身份是妓女,就对侵害人做出无罪判决,不然,司法正义就无从谈起。
这就是我们需要从杨女士的回应中读懂的三种常识,让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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