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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强捐“不过分”的高论差矣

(2013-05-22 07:58:11)

王学进:强捐“不过分”的高论差矣

 

   5月17日、18日媒体连续报道了包括阜宁县在内的江苏盐城下辖各县市区,多年来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会的“博爱万人捐”活动捐款,并按级别规定数额的消息,引发各方质疑。对此,江苏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副会长李新平回应称,这些财政供养人群的收入相对稳定,对他们提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一点不过分”。(5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强捐还有理了?!这是我见过的最牛叉的回应。考之李副会长高论的出处有三:一是他们系财政供养人员,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天公地道;二是他们收入相对稳定,不愁吃不愁穿,有给红会捐款的能力;三是他们应该起带头作用,给社会做捐款的榜样。

   无论上述说辞如何坚挺,也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强捐岂止是“过分”,而是违法。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属于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剥夺。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被认为是我国法治生活中一件极其重大和具有伟大意义的事件,因为它从国家宪章的高度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一条神圣的基本原则。随后出台的《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外《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李副会长也许会辩称,给红会捐款是为了救助困难群众,不能说是侵犯私产。但目的高尚并不能证明强捐就是有理的。撇开红会强捐去的善款有多少用于救助穷人这点不论,单论其通过行政命令直接从职工工资卡上扣除善款这层即可认定,强捐与侵犯并无质的不同。因为未经财产持有人的同意和授权,不由分说就按级别高低三百、五百、一千的扣去了,这不是侵犯私产又是什么?

不错,他们是财政供养人员,但他们是凭自己的工作赚取自己的薪俸,而且本身就是纳税人,以缴纳税金给国家的渠道履行了救助穷人的义务;不错,他们收入相对稳定,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就需承担强捐的额外义务;再说他们同是共和国公民,没哪条法律规定,他们要成为全社会的捐款榜样。

强捐“不过分”的高论可以休矣!建议李副会长好好学习宪法法律,懂一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常识,要学会像敬畏公民的生命那样敬畏公民的合法财产;同时,我也要寄语阜宁县等地的行政部门,任何强捐都有违权利人的意志,是一种非法行为,应该及早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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