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强捐“不过分”的高论差矣
(2013-05-22 07:58:11)王学进:强捐“不过分”的高论差矣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被认为是我国法治生活中一件极其重大和具有伟大意义的事件,因为它从国家宪章的高度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一条神圣的基本原则。随后出台的《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外《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不错,他们是财政供养人员,但他们是凭自己的工作赚取自己的薪俸,而且本身就是纳税人,以缴纳税金给国家的渠道履行了救助穷人的义务;不错,他们收入相对稳定,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就需承担强捐的额外义务;再说他们同是共和国公民,没哪条法律规定,他们要成为全社会的捐款榜样。
强捐“不过分”的高论可以休矣!建议李副会长好好学习宪法法律,懂一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常识,要学会像敬畏公民的生命那样敬畏公民的合法财产;同时,我也要寄语阜宁县等地的行政部门,任何强捐都有违权利人的意志,是一种非法行为,应该及早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