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金融企业核销呆账该不该保密
河北深州市出了桩怪事:三家农村信用社(唐奉镇、兵曹乡、魏家桥信用社)通过伪造“死亡”证明和“失踪”材料,给深州市副市长魏志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崔朋等43人核销了几百万元的呆账。(4月8日《新京报》)
此事有太多的看点,我看中的是深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梁凤信说的这句话:“这个贷款核销信息是我们的内部机密文件,泄露出去是我们最大的失误。”一语道破天机。假如这份文件没外泄,什么事都没有,如今却摊上大事了,此刻梁主任真是懊恼死了。
其实,梁主任说的没错。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这三家信用社完全可以不对外公布核销呆账情况,这样,魏志春们也不知道自己“被死了”一回。换句话说,即便金融企业像乞乞科夫靠买卖死魂灵中饱私囊那样,玩上多少回活人变死人的把戏,只要保密工作做到家,保险没一丁点事。
难道规定错了吗?既错又不错。说不错,是基于“账销案存”的考虑,为金融企业以后的追收留有余地,不让债务人和担保人产生这样的幻觉:既然我的贷款核销了,今后就不要还了。故《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再说错。这得从执行情况说起。用一位深州信用联社的人士的话说,未被核销的欠账尚且收不回来,何况核销的。意思是,就算金融企业也不会认真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使追索权利,大多是做“账销案也销”来处理了。也就是说,上述规定只是表达了一种良好愿望。
而深州事件则用无比残酷的事实证明上述规定行不通。你想,魏志春们既然已经“死了”,信用社还会继续去向他们讨债吗?——顺说一句,这些被证明“死了”的人本来就具备偿还能力,信用社在他们活着的时候就已放弃了追索权利,“死后”更不会追索了。而且不能排除这点,对于位高权重的人,信用社主任以核销贷款送人情,没权没钱的借款人送给信用社主任20%到30%的礼便予以核销。这是网络爆料,虽然遭到梁凤信否认,但记者采访发现,在核销清单中,公职人员和村干部比例很高,又不能不让人相信网曝为真。果如此,金融企业更不会行使追索权了。
更糟糕的是,不管金融企业给谁谁核销呆账,以什么名义核销,核销后是否继续行使追索权,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权利赎买等腐败现象,这一切外界一概不知道,因为《办法》制定有保密规定。虽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但活人变死人的深州闹剧告诉人们,这些规定乃一纸空文。
随着核销权利下放和缺少事后监管,金融企业违规使用核销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既然执行情况表明,呆账核销保密制度不能保证金融企业行使追索权,反而为违规行使核销权直接导致金融腐败预留制度空间,倒不如就《办法》制定的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做出修订,建立信息公开平台,让国有资产的主人——全体国民来监督每一笔呆账是如何核销的,凭什么名义核销,这样反而更能促使金融企业行使追索权,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和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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