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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重罚茅台和五粮液大快人心

(2013-02-20 08:05:15)

王学进:重罚茅台和五粮液大快人心

 

  据经济之声报道,记者19日从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了解到,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元,所罚金额是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2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这是继国家发改委于1月4日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处以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后,再一次对国内两大白酒巨头因实施价格垄断处以巨额罚款,显示了国家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打破垄断企业垄断市场格局的坚强决心,好得很!

 原以为,1月15日晚间,茅台集团在其官网发出声明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并严格依据反垄断法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后,发改委会对其手下留情,既往不咎,不再处以罚款,孰知,发改委不依不饶,仍然对茅台集团处以重罚,同时还对至今没表态的五粮液集团一并处以罚款,这点尤其可贵。

茅台(撇开五粮液不谈)实施价格垄断可谓由来已久,而且态度一向强硬。在去年12月18日茅台集团召开的全国经销商大会上,茅台股份公司董事长袁仁国在发言中强调,“坚挺茅台价格”是“整个公司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最重要的任务”,公司总经理刘自力甚至直言经销商“一定不要做杀鸡取蛋的蠢人”。在此次大会上,茅台集团对经销商提出明确要求,零售价不能低于1519元,团购价不能低于1400元。今年1月5日茅台集团在内部客户系统下发通报文件,对全国共计6家经销商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其中重庆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串货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1月16日网易财经)

这是种什么性质的垄断行为?对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将其定性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谓“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即上游经营者向下游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按照《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中即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查验茅台的所作所为,可谓不折不扣地违反了该条规定,理当重罚。

怎么罚,罚多少?《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得明白: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茅台、五粮液处以4.49亿元的罚款就是这么来的,这叫违法必究,有法必依。

暂不论这一罚款额是否合理,单从处罚本身论,其意义就大得很。首先,茅台包括五粮液的价格体系或将遭遇崩盘,大一统的垄断格局随之有可能被打破,这不仅有利于国内其他白酒行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公平机会,也能让更多消费者得到实惠;其次是降低三公消费,随着价格坚冰的打破,应声而跌的茅台、五粮液当有望部分减少三公消费数目;再次是维护了政府形象,这些年茅台没少受到政府的庇护,茅台集团也以政商关系密切多为人们所诟病,此番在企业低潮时忽遭政府当头一棒,这不但表明了政府的立场,撇清了与企业的关系,更显示了依法打击垄断行为,尊重市场规律的坚定决心。

但愿茅台、五粮液集团能从这当头一棒中清醒过来,不再把发展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而是要回到市场上来,恪守市场规律,依法经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蝶变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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