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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亟待完善

(2012-10-28 1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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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亟待完善

 

   只要回寝室晚进门,就要挨“弹鸡鸡”惩罚,即脱下裤子,扯直“小鸡鸡”让其他同学轮流用指头弹一次,发明这一惩罚方式的是四川荥经县新庙小学的一位保安,叫何远新。他管这种处罚叫“群弹”,并且自定规则:若有人不愿弹别人,自己则会成为“群弹”对象。尽管他不承认,但在家长举报下,他还是被校方停职了,同时停职的还有校长。(1027日《华西都市报》)

   算上太原市一幼儿园“五岁女童十分钟挨几十耳光”事件和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老师颜某“将儿童两只耳朵拎着往上提”事件,这是一周内曝光的第三起虐童事件,随着调查的深入,必定会有更多的虐童事件得以曝光。

   频发的虐童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的思考,为此,26日的《新京报》发了题为《保护儿童,应当设立“虐童罪”》的社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类的罪种,建议很好,也很及时。笔者则由此想到另一个问题,即为何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管不了如此普遍的虐童现象?

   应该说,对儿童权益能够进行最有效保护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重新学习修订后的保护法后发现,此法存在一个致命缺陷,即太笼统,太原则,犹如一个大纲或者说概要,不具有操作性。

   以第六十三条为例,该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该规定有很多漏洞,如“依法给予处分”依的是什么法?现行刑法没“虐童罪”、“暴行罪”的罪种,司法机关根据哪条法律对责任人予以处分?颜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已经暴露了警方“师出无名“的尴尬。再如执法主体不明确,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尚明确外,其他诸如有关部门、上级机关到底是指共青团还是妇联还是居委会街道就不清楚。再譬如起诉问题,按规定,要使责任人受到法律处分,必须由受害人提出诉讼,但四五岁、七八岁的幼童有这种权利意识和行使法律的能力吗?就像他们受了父母的虐待不会起诉父母一样,他们在受了老师的虐待后也不会起诉老师,甚而连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做不到。颜某在长达两年的虐童时间里,没一位幼童向园方和家长反映,也没老师举报,要不是颜某在QQ群里自我暴露,此案不知会被雪藏到何时。由此可知,保护法不但难以起到保护作用,连震慑力也有限。

   在刑法尚未增设“虐童罪”的情况下,我以为首先得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一个可以执行的法律细则。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与保护法相配套的《程序法》,发现儿童受虐后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具体该走怎样的法律程序,对责任人进行怎样的处分等,都要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同时,可考虑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 “青少局”、“幼童保护机构”,成员可以从共青团、妇联、街道、学校抽调,由政府统一管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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