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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缓刑期满官员重入编真符合政策吗

(2012-07-31 15: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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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缓刑期满官员重入编真符合政策吗

 

   近日,知名网友“周筱赟”曝光了江苏阜宁缓刑期满官员重入编的消息,称,阜宁县政府于2009年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安置61名缓刑期满的公职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待遇,有的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纯属吃空饷。对此,阜宁当局在官方网站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31日《山东商报》)

   当局所称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指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下发的237号文件,名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11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按阜宁当局的解释,这61名公职人员是在20041111日前犯案并被判刑的,因而不适用上述规定。

阜宁当局很会利用时间节点,换句话说,是巧妙地钻了政策的空子。同是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在20041111日前被判缓刑的,就能保留工作籍,以后的就要一律开除。我不知道上述办法给出的这个时间节点的依据是什么,有何法理可言,只知道这一规定为阜宁当局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也是,这61名被判缓刑的公职人员一直在编,并未除名。所以按有关规定,当局对他们予以重新安置。

为何20041111日前被判缓刑的可保留公职,以后的就一律开除呢?没道理可讲,反正文件上就是这么规定的。这只能说明一点,政策前后不一致,法制还不完善,法治环境还不健全。确实,237号文件并未硬性规定,不能重新安置缓刑期满的公职人员,但其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意思就是,对像61名这样的缓刑期满人员可予以除名的追加处分。应该说,这一规定是对现行政策的纠偏,体现了政策的公正性。

这一规定符合随后颁布的《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贪污受贿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可以这么说,此前让61名被判缓刑的公职人员保留工作籍的做法错了。因此,当局可以参照上述法规,根据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表现,给某些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分。对此,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也表示,关于“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之前,相关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关键是看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表现。

但遗憾的是,阜宁当局不但没纠正此前的错误做法,而且不论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好坏,一概予以重新安置。尤其不能令人忍受的是,重新安置的一些人在单位里竟然享受着“吃空饷”的特权,待遇好得出奇。此前的刑事处罚对他们可谓是毫发无损,缓刑期满,他们照样是一条好汉,在原单位吃香的喝辣的,过着神仙般的日子。如此,哪还有法律尊严可言!又何来的社会正义?

当然,这么说并不等于我主张不给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出路,而是说,阜宁当局应该先纠正此前的错误做法,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在开除他们的公职后,再根据他们缓刑期间的表现,在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后,择优录用,而不能照单全收,给“吃空饷”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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