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待何时
(2012-05-28 14: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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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王学进: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待何时
依照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看,前者显然不及后者。故自嫖宿幼女罪设立以来,一直存在存废之争,实施效果也很不理想。该罪名不但没起到保护幼女权利的作用,反而起到了纵容犯罪分子的恶果。
竭力主张废除该罪名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在今年两会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这两天媒体集中报道的李新功案和永康“嫖宿女学生案”更能说明该罪名其实是在纵容犯罪行为。以李新功为例,根据其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析,如按照强奸幼女罪足以判处死缓或者死刑,但如按照“嫖宿幼女罪”量刑,最多也就判处15年徒刑。这公平吗?
再回到永康的“嫖宿女学生案”,我不信10几名未成年学生会自愿要求包养,会自愿走上卖淫道路,她们要么是被成人胁迫、引诱,要么是被人设局受骗掉进陷阱,我坚信她们一定是受害者。在此,我不想通过法理论证“嫖宿幼女罪”当废,只希望接轨国际,加强对未成年幼女的权利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即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不作为强奸行为的辩护理由,一律判处强奸罪。这一法理基础不能动摇,否则会有更多的未成年女生遭殃。
很多网友说“嫖宿幼女罪”是“对未成年幼女特别感兴趣”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为自己度身打造的护身符,15年的实践证明,该罪名确实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再无存在的必要,必须尽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