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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待何时

(2012-05-28 14:39:16)
标签:

杂谈

王学进: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待何时

 

   5月27日,微博网友“奸商陶瓷”发出一条消息,称浙江永康发生嫖宿学生事件,而且有企业家涉及其中。此消息得到了当地警方确认,但不肯披露详情。有知情人士透露,事件涉及永康3所学校的20多名学生,其中有10几名未成年学生被老板包养,且永康已有3名老板因为这件事被拘捕。(5月28日《钱江晚报》)

  与27日媒体报道的河南永城李新功奸淫幼女数十名被抓的消息语焉不详一样,上述消息也让人看得云里雾里,不明所以,这当然不是记者不肯据实报道之故,而是当地官方和警方不便提供真实的信息,理由如出一辙,即案件正在侦办之中。就受众而言,肯定不会满足于这样的报道,因此笔者套用28日《新京报》一篇相关评论的题目疾呼:永康“嫖宿女学生案”必须大白天下。

   发生在永康的“嫖宿女学生案”有太多的谜团需要澄清,如犯罪嫌疑人的数目,身份(据称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被老板包养的10几名未成年学生是否自愿等,其中尤以后者最关键,因为坊间、网友和记者就是根据这点将该案作为“嫖宿女学生案”来议论和报道的,这样,无形中就给受众一个印象,女生不自重,贪图金钱,主动向老板投怀送抱,可恶;就施害者一方而言,则巴不得能由此形成舆论共识,他们犯的是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幼女罪,促使法院轻判。

依照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看,前者显然不及后者。故自嫖宿幼女罪设立以来,一直存在存废之争,实施效果也很不理想。该罪名不但没起到保护幼女权利的作用,反而起到了纵容犯罪分子的恶果。

竭力主张废除该罪名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在今年两会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这两天媒体集中报道的李新功案和永康“嫖宿女学生案”更能说明该罪名其实是在纵容犯罪行为。以李新功为例,根据其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析,如按照强奸幼女罪足以判处死缓或者死刑,但如按照“嫖宿幼女罪”量刑,最多也就判处15年徒刑。这公平吗?

再回到永康的“嫖宿女学生案”,我不信10几名未成年学生会自愿要求包养,会自愿走上卖淫道路,她们要么是被成人胁迫、引诱,要么是被人设局受骗掉进陷阱,我坚信她们一定是受害者。在此,我不想通过法理论证“嫖宿幼女罪”当废,只希望接轨国际,加强对未成年幼女的权利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即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不作为强奸行为的辩护理由,一律判处强奸罪。这一法理基础不能动摇,否则会有更多的未成年女生遭殃。

很多网友说“嫖宿幼女罪”是“对未成年幼女特别感兴趣”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为自己度身打造的护身符,15年的实践证明,该罪名确实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再无存在的必要,必须尽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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