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特级教师怎么会因编写教材沦为阶下囚
7月28日,浙江省特级教师、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员郑子罕被下城区法院判刑了,刑期为6年,罪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郑不服判决,已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上诉。(9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堂堂特级教师怎么会沦为阶下囚呢?此事得从头说起。1996年,郑子罕联络召集了杭州多所中学的教学骨干,利用业余时间编写了中小学《信息学基础》教材,98年由浙大出版社出版,之后成为杭州市一些学校信息技术课程的试用教材。郑子罕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注明,“著作权人”郑子罕,作者姓名一栏包括郑子罕等15人。该合同明确:稿酬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8%。出版社将版税打进其个人账户后,郑子罕再根据各位参与老师的工作量,将稿酬分发给其他作者。
但事情到了2005年起了变化,刚上任的杭州市教育局普教室负责人,与出版社签订了另外的合同,著作权人“郑子罕”被更改成了“市普教室”。合同还约定:乙方以20%的版税率向甲方市普教室支付“报酬”,版税含甲方的编写稿酬和组织编写费。但出版社却并未按合同将全部稿酬给新的著作权人,而是仍按以往做法,将8%直接打入郑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为此,教研室以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对郑提出起诉。
明明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即稿酬,怎么就成了公款呢?这得先搞清一个事实,即郑子罕等人是不是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也就是说,即使当初教研室为郑他们提供了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也不能说是该教材的著作权人,何况教研室根本就没为他们提供这些便利,可见郑等人的著作权人身份无可置疑。这样,郑子罕从出版社得到的稿酬就属于其私产,不属于公款。根据《刑法》第384条、第383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公款”,如果缺乏“公款”这个前提,怎能以“挪用公款”和“贪污”治他的罪。
要我说,教研室05年时在没知会和征求郑子罕他们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著作权人更名为“市普教室”,应被视为侵犯了郑他们的著作权。但检方认为《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是单位作品,或者是职务作品。法院判决也认为,郑子罕以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身份,组织在校老师编写教材,应视为代表教研室主持编写,代表教研室的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按照《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但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词看,郑主编《信息学基础》是业余时间的个人行为,教研室并没作为工作任务布置给他,也从未为此召开过会议,也没提供物质帮助。郑老师编书之初的时任教研室主任王效乾也说,“不属于教研室布置的任务。…教研室没有指令性任务,也没有物质支持,只是精神鼓励。”事实也是,教研员没有必须编写通用教材的职责。上述法院判决理由不能成立。
围绕该案的判决还有很多争议的地方,不一一分辩。从我掌握的庭审情况、律师观点及旁听者的反映中,基本可认定一点:一审判决似乎有点草率,不但被告和其律师难以接受,外界反响也很强烈。暂不知中院会否改判,我只认准一点,假如中院认同一审判决,则将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在此著作权被大肆侵犯,著作人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当下,众多著作人纷纷将保护著作权的希望寄托在司法机关,希望法律为他们主持公道,但从郑子罕案的一审判决看,这种希望也未必靠得住,这样,不仅会挫伤著作人的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著作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但愿杭州中院能审慎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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