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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方院长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

(2011-09-21 11: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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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方院长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

  湖北黄石中院院长“开房门”一案有了下文,记者20日从黄石市政府获悉,根据方鄂生提出的辞职请求,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9月20日决定:接受方鄂生辞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9月21日《新京报》)
   方院长的辞职颇有点莫名其妙,当地官方既没有披露其辞职原因,也没说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外界只能推测其辞职肯定与“院长开房”事件有关。尤其不解的是,方的辞职还是在调查组发布调查结果之前,也就是说,调查结果尚未出来,方就辞职了。这让公众更加看得一头雾水,方院长到底为什么要辞职?从报道来看,方院长是主动提出请辞,有消息说是调查组的要求。故此,笔者才有一问:方院长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是个人的自愿、自责行为,而责令辞职的特点在于辞职对象的被动性和组织行为的强制性。两者的内容可以具有相似性,但行为主体和责任程度则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如方鄂生属于引咎辞职,那就不算是组织处分,而是自己主动找台阶下台,这样一来,就能为自己争取到一点有利条件:逃避进一步的追查和处分。这也是实施引咎辞职时要防止的一点:贪污、腐败分子或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往往会利用“引咎辞职”逃避法律制裁。
   假如方的辞职是迫于组织的要求,那么就应以责令辞职看待。根据《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可见,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前者不算组织处分,后者当属组织处分。既然视为组织处分,自然要给出处分的依据和相应的处理结果,不仅要追究其责任,免除其行政职务,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接受法律制裁。所以说,方鄂生到底以什么方式请辞大有讲究。
   从近年来主动请辞的大多是省部级以上高官、基层官员很少有引咎辞职的推断,方鄂生主动请辞的可能性很小,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方是在调查组要求下提出辞职的,故应视为责令辞职。据此可知,经过半个月的调查,由省市两级纪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调查组,应该掌握了方违规违纪的真凭实据,才责令其辞职,并且也将其违规违纪事实通报给了黄石市人大常委会,然后由后者作出了接受方鄂生辞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这样,公众自然要问:黄石官方和调查组为何不公布方鄂生辞职的原因及其违规违纪的事实。难道就因为事涉官员的隐私,公之于众有损法院形象,就隐去不报?但我说,方的“开房门”事件绝非私事,而是公事。因为这涉及到开房的费用是私款还是公款,来回接送的是公车还是私车,及举报信中所述“方鄂生被指常公开带着举报人的妻子以开会、公差名义全国出游”花的是公帑还是私钱等等,均关系到权力范围内的事,纳税人有权获悉真相。不仅如此,公众更想知道,方鄂生还有没有其他违规违纪或者贪污腐败的情况,调查组有没有顺藤摸瓜,进一步追查其其他违规违纪事实。如有,则不但应公之于众,还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司法调查和惩处,如没有,也应还他以清白,而不能像现在这样稀里糊涂接受其辞职,将“开房门”事件轻轻掩上来个“关门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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