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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富平县政府必须端正对舆论监督的认识

(2010-11-09 1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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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富平县政府必须端正对舆论监督的认识

 

   针对118日《新京报》刊发的有关“陕西两上访女子被开大会‘示众’处理 ”的消息,陕西富平县委政法委员会外宣办当晚联合向人民网发去《关于新京报等媒体报道严重失实的报告》,称该报道歪曲了事实,改变了事情性质,违反了中央政策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和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并作出三点说明。

   报道是否失实,《新京报》在9号的回应中一一予以了证实,无须多辩。我最看不惯的是,富平县政府面对舆论监督的强横态度。《报告》先是给媒体扣了顶大帽子,然后满篇都用咄咄逼人、强词夺理的辩白口气,证明公开处理合法,末了,又给了媒体一记狠狠的大棒:在全国贯彻落实中办22号文件,规范和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全党、全国人民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大好形势下,助长、支持“非正常访”、“违法访”风行无阻,其作为主流媒体的子报,其宣传的社会效果势必对社会大局的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怪吓人的!动辄就给人扣帽子,此种做法与动辄就对公民“示众”处理的思维如出一辙,那都是文革时的流行做法。看来,当地领导中文革的毒还真是不浅。

   我估计《报告》起草者一定没好好学过逻辑,作者反复拿中办发〔200922文件和陕公通字〔200985通知说事,举证“示众”的合法性,却回避了最核心的问题,即该不该拿两人“示众”。没说富平县不能处理两访民,而是说不能用“示众”方式处理。起草者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当记者要他们出示“示众”的法理依据时,却一直拿不出。事实上也拿不出,律师说了,任何法律文本都找不到这样的依据。

   相反,我却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于1986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中查到这样的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1988年,上述部门再次发出《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显而易见,富平县将两位上访农妇“示众”处理百分之百错了,遗憾的是,当地政府不但不知错,反而对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媒体乱扣帽子,乱打棍子,可谓错上加错。

   而今在民主法治国家,早就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当代表民意的媒体行使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权时,即使存有偏颇或者报道失实的情况(在信息不公开的社会里,此类情形难免),政府和官员也应宽容对待,理性地做出解释说明,而不是提起名誉诉讼或者跨省抓捕记者,当然也不能对媒体和记者乱扣帽子。因为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和官员,本来就处在强势地位,公民(包括媒体及其记者)一般都是弱者,从政治伦理上说,按照“保护弱者”的宪政原则,掌权者不宜动用公权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以有利于对政府和官员权力的监督制约。

  我建议,富平县领导重新学习一下党中央在解放初公布的《关于在报刊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写道:“对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批评,在报刊上发表后,如果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当在同一报刊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果部分属实、部分不实,被批评者应当在同一报刊上做出实事求是的更正,接受批评的正确部门;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打击报复,则应受到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制裁。”

  须知,你们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你们的衣食父母,你们应该虚心接受人民的监督批评,即使批评有失实之处,也可以通过解释予以澄清,富平县政府何必表现得这样气急败坏,对媒体乱扣帽子呢!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嘛!此刻阳光普照,街市繁华依旧,我并没看到社会因一篇报道就发生剧烈的动荡啊!

http://news.163.com/10/1109/02/6L0V9NEE00014AED.html

http://news.163.com/10/1109/02/6L0V9NEE00014AED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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