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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底”真能“消灭”吗?

(2010-04-15 16: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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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底”真能“消灭”吗?

 

    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日前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即俗称的“不留案底415日《中国青年报》)

去年,山东省乐陵市、上海市等地率先试行了这一制度,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效果,但由于没上升到立法高度,只是检察院独家制定和执行的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此次浙江省人大用立法形式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这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显然,浙江出台这项制度的初衷旨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使他们免遭今后在就学、求职和入伍时的歧视。其精神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可见,这项制度的法律依据本乎于此。

在充分肯定其善意和积极意义的同时,我所担心的是,它到底能否能够得到顺利试行。因为这项制度与现行的一些法律相悖。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通例,如刑法此条规定不修改,上述条例就难以得到推行。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即使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公开宣判本身已经将案件判决结果公之于众,这样,该项制度还有多大实际意义呢?所谓“消灭”云云,也只是“消灭”在档案袋里,而不能“消灭”在大众的口耳相传中,这岂非成了掩耳盗铃的把戏?

据有关专家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60余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在民事权利和从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教师、公务员、律师等都是他们无法从事的职业。如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同时修改,这样,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就涉嫌法律权限,本身就存在违法嫌疑,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就不可能做到理直气壮。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势在必行因为此乃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21条也规定了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但其前提条件是须修改与之冲突的法律法规,最好能就像美国、德国等许多国家那样,均在其刑法、刑事诉讼法或者专门的少年法中对这一制度加以明文规定,将该制度从地方立法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靠国家立法来保证其法律效力。

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4/15/content_3183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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