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有偿家教的“口子”开得还是开不得
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在此前浙江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进行的立法调研中,一些意见认为“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规定中“组织”的概念也用得模糊,留了个“小口子”。(10月19日新华网)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开不开“小口子”上,而是在节假日期间该不该禁止有偿家教的问题。法律禁止工作日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是讲得过去的,但禁止节假日期间从事有偿家教则必将会遭遇这样的法律困境,即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相悖。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就是说,包括教师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都享有不受外界限制和干涉的权利,他们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安排自己的活动,选择睡觉、打牌、钓鱼、跳舞、炒股或者家教,都是他们的自由,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人权(休息权属于人权之一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新修订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的。
浙江为什么要开这一“小口子”?除了考虑到禁止节假日有偿家教与宪法法律有悖之处的原因外,还在于禁令很难执行。举例说,如某位教师在家招了三五位学生在家教,教育部门能不经其允许就擅自上门检查吗?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难道以检查有偿家教为名就可以随便进入教师私宅吗?没经执法部门的授权或者宅主的同意,教育部门是无权突击检查教师住宅的,否则就是违法。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立法者不会不考虑到。所以说,省人大即使出台了教师不得在节假日从事有偿家教的法规,也将面临执法难的困境。与其如此,倒不如开一个“小口子”,既顺应了家长及学生的家教需求,也规避了执法难。
至于对节假日“组织”有偿家教是否该禁的问题,这要看“组织”的规模和大小,还要看其“组织”过程和办法有否违反《工商法》《税务法》,如要禁,最好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手禁止。
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就在于该止步的地方就要止步,一定要严守法律的边界。尤其是地方法规,必须恪守《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出台某一项法规时必须考虑到是否与宪法相违背。我的意见是,出台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的禁令则可,出台节假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的禁令则须慎重,对后者还是以教育、劝导的方式来阻止为好。
http://news.sohu.com/20091019/n2675234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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