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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靠曝光遏制违规出租经适房现象是不够的

(2008-09-26 14: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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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单靠曝光遏制违规出租经适房现象是不够的
   杭州目前有几个已交付的大型经适房住宅小区,通过对物业的调查得知:东新园小区5200户中出租户将近20%;北景园小区6000多户中出租房将近8%;都市水乡6000户已交付的房屋中有200户以上用于出租。为此,房管部门建议在各区出租房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公安、工商、房管、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能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的查处。同时,建议将有关情况在媒体、互联网公布,向违规当事人的工作单位、纪委及监察部门、街道通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监察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9月26日《钱江晚报》)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用来解决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的,按规定是不能用来出租的,杭州市的经适房竟然有这么高的出租率,其给社会公平造成的伤害不言而喻。对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公平的现象实施整治完全应该,但是否按照杭州市房管局的上述建议,曝光违规出租经济适用房者就能达到整治目的了呢?我看未必。
    这要看房管局是要达到什么样的整治目的,仅仅是为遏制违规出租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吗?那上述办法肯定管用。而且这样的处理有法可依,《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三十五条中第六款明确规定“擅自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违规出租者根本不能对此提出异议,只能乖乖地接受处罚。
    但我以为这样的处理方式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尚不能根本解决经适房出租现象背后的社会不公问题。道理是这样的,假如上述办法生效,最多只能迫使房主将已经出租的经适房收回,或者威慑有出租意向的房主,暂时遏制经适房的出租现象。但这并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即房主还是那样的房主,经适房仍然没作为经适房在使用,也就是说,经适房的本来性质和意义已经发生了异变的事实并没改变。房主慑于上述办法,大不了不出租,照样让它空着,待有机会时再想办法。这样仍然不能发挥经适房解决部分居民住房困难的作用。
    这里必须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经适房拿来作出租用?显然,这些户主并不是真正的住房困难户,可能在当初申请经适房时就存有其他功利盘算,并利用申请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靠投机取巧“骗购”了经适房。报道称,有的住户在市中心另有房,有的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申请购房等。靠“骗购”获取经适房的现象全国各地所在多有。
    笔者刚刚查阅了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发现有空子可钻的地方不少。譬如第二条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中,其第一款这样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且不说这种核定在人情因子的掌控下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有时一支烟就能将掌握印把子的搞定,就以总收入来说,规定只要求按照薪水和奖金来定,而把职工炒股、炒基金、从事第二职业及受贿所得等隐形收入、灰色收入排除在外了。这点正可以解释为什么出租者中“公职人员、教师专项经济适用住房比例比较高”的现象。申请关没把好,上述办法只能遏制出租现象,不能解决公平问题。
    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出发,建议政府建立一个透明、有效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严格审核购房人的资格条件,对购房人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避免暗箱操作,推进购房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化,对虚报瞒报条件骗取购房资格的,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严格控制并杜绝利用经济适用房投资、投机的行为。一句话,严格申请办法程序,制定对“骗购”经济适用房进行投资的行为的惩治制度,比用曝光等手段遏制出租现象更能保证社会公平。
http://news.sina.com.cn/c/2008-09-26/024616358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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