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用“权力清单”约束“村官”是个金点子
浙江富阳市秋丰村是个富裕村,如何约束村官的权力,富阳市检察院和街道党工委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编制一份“权力清单”,将村干部的权力、责任及工作流程:小到水费缴纳、计生证办理,大到宅基地审批、土地出让和租赁、失地村民养老保险等规定得清清楚楚。清单还将每名村干部的工作办理程序、服务承诺时间以及联系电话连同村级组织主要职责、村两委成员分工、村务党务工作流程图都公之于众。据悉,秋丰村这一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受到了杭州市、富阳市两级纪委的推崇。浙江省检察院把秋丰村用“权力清单”预防职务犯罪经验向全省检察系统推广。(8月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村官”到底是多大的官?是“土皇帝”,还是芝麻绿豆官?没人说得准。正因如此,“村官”的权力有多大也没人说得准,反正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但犯起事来则能够惊动一方。且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已呈高发态势。就以杭州市来说,7月3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杭州市2003年至2008年“村官”职务犯罪调查分析数据。在此期间,检察机关一共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65起,涉案人员73个,占同期立案总数的6.7%和6.1%。5年来查处的“村官”案件中,村党支部书记35人,村民委员会主任21人,二者合计占立案总数的76.7%。(7月31日新华网)“村官”职务犯罪5年查了65起,这个数据表明,对“村官”职务犯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习惯上,人们总是不把“村官”当官看,因为他们不是公职人员,本质上来说是农民,故包括村民组织法在内的诸多法规对“村官”的权限都没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各地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大多也没将“村官”列入其中,只有去年3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才在附则中提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乎此,“村官”的职务犯罪问题一直没引起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用富阳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陆国洪的话说就是:“作为检察机关反贪职能来说,国家机关和村级组织有区别,对职务犯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而对村级组织并没有法律规定。所以过去,我们一直没有介入村级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直到高检出台意见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实施后,我们开始着手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样一来,很大部分“村官”成了一群游离于打击职务犯罪之外的特殊人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权力清单”的发明,等于给“村官”一个职务定位,以书面形式晓谕大家,“村官”是官,而且是拥有不小权力的官。既然是官,就要给他们制定一套行为守则,要明确规定村官在执行公务时,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且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去做,做错了该遭到什么样的处罚等等,这些都得让他们本人及村民知道。中小学要靠《学生日常行为守则》去管理,工矿企业要靠各种各样的工作守则去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样,也要给“村官”制定一份行为守则去规范他们的权力运作及为群众实施对他们的监督提供一份蓝本。
“权力清单”的创新意义正在于此。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理上讲,村官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村官职权没有法律依据,权力清单在具体操作中就有可能出现问题。是的,法律是没规定“村官”的职权,因而也就必然疏于对“村官”权力的监管,但事实是,“村官”是有职权的,而且还不小,这从村资金的使用、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等方面拥有的权力可见一斑。富阳市检察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看到了此中的关节要害,才敢为天下先,在秋丰村尝试“权力清单”,而且取得了实效。事实证明,用“权力清单”约束“村官”是个金点子,值得各地借鉴。
http://news.sina.com.cn/c/2008-08-04/0951160572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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