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由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官司想到的
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因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已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5月6日《法制日报》)
黄由俭等人的反应真够快的,他们的状告让汝城县人民政府措手不及,现在尚不得而知,当地政府将如何应对这场官司,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起官司凸显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难点,即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可公布的信息,哪些属于不可公开的信息。
笔者查阅了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发现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留有相当的自由裁量余地,这就要看政府的态度了。如上述官司,状告人黄由俭他们认为,汝城县人民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后写成的调查报告,应该向职工公开,然而,他们的申请遭到了县政府的当场拒绝。县有关负责人说:“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那么,该调查报告到底该不该公开?对照条例,似乎找不到相应明确的条款,如以第九条第一款来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公开,邓柏松他们的要求完全正当。但政府不这样认为,政府可能会以此报告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因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随着条例的实施,诸如此类的情况还会不断出现。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以为,关键是要确立这样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即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如政府拿不出充足的理由来说明不宜公开的原因,一般都要恪守这条原则,主动向公众公开信息;即使有一定难处,只要公民提出申请,政府也得满足他们的要求,不能武断地加以拒绝。政府应该相信公民的觉悟和诚意,只要政府坦诚相待,他们是不会为难政府的,而是会对政府的困难给予充分的理解。
从目前政务公开的情况分析,存在着公开不规范,不全面,不细致,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或者把不重要的信息公开、重要的藏起来的“假公开”,甚至把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对象减少的“缩水公开”等诸多问题,因此尤其要坚持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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