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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如此枉判,阎王答应吗?
(2007-01-19 14:44:34)
王学进:如此枉判,阎王答应吗?
这是一起不太复杂的民事纠纷案:案件原告福建省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在1998年的一份拆迁合同中,被告黄伟前的房屋拆迁,富邦公司给予补偿,同时给他安置商品房一套、店面一间。黄伟前在选好了拆迁安置房后,没有按规定付清差价款,因此,富邦公司要求黄伟前还清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04年9月15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黄伟前败诉,判决结果是:黄伟前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富邦公司安置房及安置店面差价款,并承担2001年9月12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至2003年12月31日。可事实是,黄已于1994年2月去世了。(1月19日《东南快报》)
顺昌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没得说的,堪比传说中的包公,日审阳间,夜审幽冥,被告黄伟前假如地下有知,定当惊出一身冷汗。曹雪芹在《红楼梦》中为我们塑造了一个葫芦僧的形象,该僧以判断一起葫芦案名垂青史,但比起顺昌县的法官来,就小巫见大巫了,不值一提。
恕我直言,我真的怀疑该案法官有没有上过法学院,怎么会作出这样贻笑天下的判决,太匪夷所思了。被告死了10年,法官在没搞清其死活的情况下便作出缺席审判,而且还像模像样地在该判决书中写道:“原告黄伟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所谓的合法传唤只是在《人民法院报》登了则公告,可该县只有10来份法院报,且多在法院内,不要说死人,就是大活人也不见得能看到。尤其不该的是,法院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搞清,用被告的侄子黄世宁的话说,“原来的房子被拆了,新的房子又没拿到,还要付几万元钱,我婶婶他们一听都呆了”,就作出了上述判决,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该案的法官是否法盲了。
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总得履行正常的法定程序,最起码法庭调查总该有。一般的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
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第二,
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第三,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第四,
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等。试问,在当事人和证人均不到场的情况下,该案法官是如何完成法庭调查的?没有当事人和证人的调查还叫法庭调查吗?外行人都知道的法律常识,法官竟然不知,他们上过法学院吗?
被告黄伟前已死,按理说,该案只能缺席判决。问题是,它不符合缺席判决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
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第二,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事实是,黄既没反诉,也没中途退庭(那也根本不可能),没一条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这不是枉判是什么?这么个判法,只怕阎王也不答应。
话说回来,既然身为法官,即使真没读过法学院,上述法律知识总该懂的,可虑的并不在他们懂不懂法的问题,而是通过此案暴露出了一些法官轻视、蔑视甚至无视法律法规及任意践踏法定程序的问题。法官竟然可以置当事人死活于不顾,超越正常的法定程序枉判、滥判,这怎么能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连法官都不能恪守程序正义,司法这道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终将失守。
最后,我想问一句,要是诉讼对象换一下,让开发商充当被告,法官还会这么判吗?如不是该案法官的立场自觉站在强势者开发商一方,没将维护弱者拆迁户的利益置于应有的地位,绝无可能作出这样滑天下之大稽的判决。这种由媚富欺贫的心态导致的司法枉判难道不是另一种司法腐败吗?如再不对此严肃查处,深挖其根源,打官司不免成儿戏,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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