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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不能让流浪汉冻死街头的悲剧重演
(2006-12-11 16:30:24)
王学进:不能让流浪汉冻死街头的悲剧重演
近几天寒流袭击宁波,10日,一位流浪汉冻毙在街上。据当天凌晨值班的南门派出所一警官介绍,凌晨2点,派巡逻的出所民警发现他时还能走路,并问他是否愿意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可不管民警怎么询问,老汉什么也不回答,径自向菜场后门走去。因为接受救助需本人自愿,民警也不好强求。放心不下的民警还特地回到派出所拿了一床御寒的棉被,为老汉送来,可结果还是冻死了。(12月11日《现代金报》)
他为什么不愿接受救助?宁波市救助管理站黄科长对此解释为:主要是很大一部分流浪乞讨者不了解救助政策,认为进了救助站就失去了自由,对被救助有一种恐惧心理。这样,就出现了有近百张床位的救助站空置的却超过2/3的怪现象。在此,我们不能指责民警失职,也不能谴责救助站不作为,——事实上,寒流袭来时,为避免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生意外,救助站已经派出工作人员主动上街,在一些流浪人员聚集地搜寻需要救助的人员,向他们宣讲救助政策,动员他们接受救助,可由于有一条救助是自愿接受的原则在,对那些拒绝救助的的乞讨者不好实行强制措施。由此产生上述悲剧。
先不谈流浪乞讨人员为什么不愿接受救助,还是先分析在特殊情况下该不该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强制措施。此处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当自然条件恶劣到足以威胁到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危险时,还要不要恪守自愿接受的救助原则。看来这是一个悖论,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可当恶劣的自然条件将要危及他们的生命安全情况下,对他们负有救助之责的人该如何选择?已经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其中的强制措施,而新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则强调了救助自愿原则,这一原则的变化,一时间让救助人员难以措其手足。如面对上述那位流浪人员,该不该用强制措施对其实行救助?窃以为,该!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应该高于其他一切权利。
一般地说,救助自愿原则要遵守,但不能无条件遵守。在这点上,不妨借鉴美国经验。政府并不是绝对不可对乞讨和露宿行为进行限制,而是必须保证这些限制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第一,它们所针对的是行为,而不是流浪者或乞丐身份。如果有关规定所针对的是人的身份而不是行为,那么它就不符合宪法平等原则。第二,政府只有在具备合法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限制这些行为。第三,有关规定不得为执法人员提供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因而要求法律所禁止的是具体行为,执法人员只有发现这些行为之后才能采取行动。这是就流浪乞讨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情况下作出的限制措施,可见必要的限制还是需要的。在正常情况下尚且可以实行限制措施,那么,当他们遭遇生命危险、又不听劝说时,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强制他们接受救助更是理所当然。
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不分时间场合对流浪乞讨人员一律实行强制措施固然不对,但也不能因此不顾条件理由都必须尊重救助自愿原则,还是折衷的好。在这个问题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还有待修订和补充。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6/12/11/0080410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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