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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导游最低工资制”是治疗“回扣顽疾”的良药吗?

(2006-11-07 11:04:08)
王学进:“导游最低工资制”是治疗“回扣顽疾”的良药吗?
   日前,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日出台。这是该省首部针对导游人员制订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首次对导游的薪酬作了明确规定,今后省内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标准,并依法缴存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此外,还将实行按照业务技能、职业贡献和已从业年限为基础、与报酬相一致的导游执业激励机制,确保导游基本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11月7日《今日早报》)
   导游靠回扣为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对此,旅客意见很大,但也没办法,谁让他们没基本工资呢,即使有也低得可怜。或许人们会责问旅行社为什么不给导游发工资,那是因为他们不懂旅行社的生存之道,即靠低价拼争获取客源,哪来的钱给导游发工资。事实是,低价拼争导致旅行社无法通过正常带团来获取足够的利润,这是“非法回扣”产生的主要原因。
   此番浙江力推“导游最低工资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甚至杜绝“非法回扣”,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制定这项办法的初衷是基于以下的常识判断:导游一旦与其他行业的职工一样享有正常的工资奖金和有关社会保险,他们自然就无须靠吃“回扣”为生,因而就能根除旅游业中的“回扣顽疾”。道理看起来是那么简单,但实行起来难度肯定不小。为此,一些业内人士和网友表示怀疑,质疑其到底有多大可行性和有效性。
   质疑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上:一是最早实施“导游最低工资制”的旅行社如杭州大厦旅行社那样会吃眼前亏,你给导游发工资等于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这势必影响到你的竞争力,难保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二是导游即使拿了工资也无法保证他们不拿“回扣”,有几个导游能禁得起高额“回扣”的诱惑呢?这些担心完全有理。因此,笔者建议浙江省在实施“导游最低工资制”时,针对上述疑点,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
  其一,“导游最低工资制”既然是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行政法,就要确保其权威性,在推行过程中,就得保证强制推行和统一落实,要实行就得全部实行,而不能一家实行几家不实行,否则就难保公平。目前全省有100多家旅行社,尽管规模实力有大小强弱之分,但在执行这项制度时不能有例外,该执行时都得执行,当然可以允许在工资档次的划定上有区别,但在执行最低标准时必须一律,300元或者500元,起点应该一样。这样一来,一些小旅行社甚至“黑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必将大大提高,压力之下自然会退市,这样就能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
   其二,如何遏制导游拿“回扣”的冲动?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导游多数为兼职导游,个人自由度相当大,旅行社、协会很难对导游展开及时、有力的监管,这使得部分人受利益驱动私下与景点、商家合作,带团前往消费,以便获得“回扣”。而“导游最低工资制”恰恰是针对这一情况所定的制度设计,先是旅行社与导游签定劳动合同,然后给他们发工资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等于用契约形式缔结了双方的劳务关系,这一来既改变了导游与旅行社松散的组织关系,便于事后监督,又增强了他们的企业主人翁精神,使他们愿意为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效劳。当然,旅行社在与导游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约法三章,规定对发现拿“回扣”的导游要作出严厉处分。
  “导游最低工资制”及其他保障措施等于给了导游一只铁饭碗,在靠铁饭碗求体面地生存与靠拿“回扣”求良心不安地苟活之间,他们自然会作出合乎理性的选择。“导游最低工资制”治疗“回扣顽疾”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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