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晚上和17日上午,河北省平山县电视台连续播放了一部片子,多处情节涉及色情内容。据观看过该片的群众描述,这部片子长达2个多小时,里面色情镜头频繁出现,一丝不挂的男女交欢的镜头也有几处,不堪入目。
一位家长说,他的孩子还在上初中,17日他在孩子的书包内发现了一张淫秽光盘。孩子承认光盘是从别人那里借的,还没来得及看,并说自己是16日晚独自在家时看了县电视台播放的节目,里面有不少色情镜头,看完后还想“再睹为快”,就借了这张盘。县电视台播放的这部片子,让许多群众感到气愤。一位教育工作者表示,电视台播放色情片,对孩子们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令人不敢想像。
事后平山县电视台的负责人证实,这部片子是在16日晚上首播、17日上午重播的,播出后立即遭到了社会的质疑,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随即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该负责人解释,这部片子属于广告贴片,即由广告客户提供的,片中插播广告。本来这类片子是不应该在电视台播出的,但因为工作人员在审查该片时不够细致,漏过了色情镜头,导致其正常播出了。
在这个事件中,工作人员审查不细,导致这部片子播出是显而易见的,但有一个细节需要我们关注,就是从电视台负责人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宣传工具的电视台,明知“这类片子是不应该在电视台播出的”,仅仅因为“属于广告贴片”,是“由广告客户提供的”,就象征性地进行了“审查”,而可观的广告费的驱动,使得他们“漏过了色情镜头,导致其正常播出了”。即使是真如他们所说,是因为首播审查不仔细所致,那么重播时有没有按规定进行重审?难道这能用“审查时不够细致”来搪塞吗?根本原因应该是金钱摧毁了媒体的中枢神经,蒙住了审片人的双眼。这样毒害人心灵的媒体,不要也罢!
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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