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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重大疾病条款为何条条框框(个人意见)

(2009-04-18 10:35:21)
标签:

重大疾病保险

除外责任

条条框框

癌症

财经

象篮球比赛有规则一下.金融产品的制定同样有着它需要遵循的原则.但是让很多消费者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条款要同时满足很多项才可以赔付.这未免也太牵强了吧?!在详细询问过有关专家之后.给出一下解释----

 

重大疾病病种为何需同时满足3.4项

很多朋友本身是有意愿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但是在看过了条款后又决定放弃了.很多人错误认为重大疾病保险里所列名的疾病一定是得了以后非死及残.其实这样想是有些片面的.另外,正是在特殊的时期,我们才更要给予生命的尊严!还有一方面.很多人看到一种疾病需要同时满足三到四项才可以赔付.这让他们很不理解.以为是保险公司在制作条款时使乍.因而对此类重大疾病保险产生抵触情绪.在办理了一次重大疾病理赔和咨询相关医疗专家之后.我对这方面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以癌症为例,在临床表现方面.癌症可能引发的病灶是多种的.根据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的人.癌症可能造成的不良反映及表现是多种的.但是如何将一个患者的病情定性为癌症呢?!因此在医学方面就必须有明确的介定与解释.而重大疾病保险中所列名的"癌症"的赔付标准恰恰是满足医学对于癌症的基本临床表现的.如不能同时满足这几方面,则不能确定为此种疾病为"癌症".那样才真正造成在保险理赔方面买卖双方都有空子可钻.另外.任何一款保险产品只要在市场上销售,都是需要中国保监会审核通过的.在重大疾病保险方面.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产品都必须满足保监会统一规定的25种病种.在这基础上自己做添加改动.因此,条款写的明白,其实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维护与保障.

 

除外责任是否是越少越好

据我了解.市场上很多代理人喜欢把除外责任作为一项说辞,进行产品对比.我个人持保留意见.以自杀为例."自杀"的赔付标准是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才可以赔付.天底下好象还没有人打算自杀.这个念头会持续两年.对于未来的事情.我们是难以预料的.因此,这不能作为您是否购买某款产品的依据.相反.一些未明确列名的除外责任.我认为在未来理赔的时候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国,任何法律以宪法为准.任何小法都不能与之相违背.虽然条款上没写.但是一旦发生的这种法律相背离的情况.可能理赔款一样不能顺利的到达受益人的手上.另外.我个人认为一个更合理.更细化的产品条款是更值得去购买的.因为它更大限度的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越是大而全的产品,您就越要慎重.现在您会给自己造成一个理赔便利的心理暗示.可未来您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上述内容不针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任何保险产品.非常愿意为大家普及保险知识.解决保险方面的"疑难杂症".在未来的时间里.您遇到了任何关于保险产品及条款方面的问题.请与我取得联系

 

感谢阅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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