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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仍有三个偏向

(2013-06-09 08:57:04)
标签:

证监会

股票

分类: 证券市场

 

证监会于2013年6月7号推出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纵观全文发现有了较大的改进,对弄虚作假的保荐机构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提高了防范大股东赚取暴利的有效制度。从散户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该意见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偏向。

 

一、意见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这明显看出,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要比发行价低的多,为什么不把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作为发行价,这样不更合理吗。

 

二、意见规定:加大网上股票配售方式的灵活性。市场人士呼吁网上发行采用“一人配售一手”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境内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网上发行数量有限,“一人一手”难以实施。借鉴这一做法,本次改革的创新点在于,允许网上发行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份的方式配售,简言之,可以实行“一个账户一手,抽签确定中签账户”,以满足中小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意愿。从此也看出,只要申购到股票就能盈利,干脆把所有股份全部在网上申购,为什么还把那么多股票配售给机构。

 

三、从整个意见看到,没有一条是规定上市公司承诺给投资者的分红比例,既然上市公司是因为有良好的募资投向,那就是说募资以后一定有良好的发展和投资收益,这就应该规定把投资收益拿出一定的比例回馈投资者,如果没有该项规定,上市公司圈了钱之后,还会只为自己甚或是本企业职工谋利益,而不去考虑回报投资者。这仍然是只重融资而不讲求为投资者创造利润,久而久之仍然滋生恶意圈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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