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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中应有惩戒制度

(2011-07-30 11:07:48)
标签:

证监会

创业板退市

股票

分类: 证券市场

 

昨日,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表示,应积极推进创业板制度创新,尽快推出直接退市制度,并指出推出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是预防一方面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有利于遏制市场过度投机与违规违法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 直言,“在退市问题上,创业板不会再像主板那样。企业一旦触发到创业板的退市指标,就会被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并详述创业板的直接退市标准是: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我们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我们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我们也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从其言论中我们看到,遭成创业板退市原因都是由于投资者过度炒作形成的,退市就是为了惩治投资者的炒作行为,而只字不提包装创业板上市的券商和圈钱融资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鞭子只打向一方,这有违资本市场的公平。须知投资者是无辜的,他们是在相信政府推出投资渠道的情况下进入证券市场融资的,并且每个证券管理者并不是什么社会团体,而是党的一些管理阶层,很大程度上带有行政色彩,怎么创业板出了问题,责任都归到投资者头上呢?

 

所以说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应该注重于惩戒制度的建立,如果一只创业板股票达到了直接退市标准,应该首先明确两大惩戒制度和一个补偿制度。两大惩戒制度一是处罚担保创业板公司上市的保荐机构,更主要的是处罚相关个人的责任。二是处罚上市公司领导集团的领导者的责任,主要是处罚领导者个人的责任,不能让他们一走了之。一个补偿措施就是变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固有资产,用以补偿公司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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